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有请求预审之权审判衙门对于此项请求自无驳回之根据至检察官对于预审决定未付公判之部分提起抗告时其已付公判之部分不得停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