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有請求預審之權審判衙門對於此項請求自無駁回之根據至檢察官對於預審決定未付公判之部分提起抗告時其已付公判之部分不得停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