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执行新拍卖债务人产业之日期仍无合格声明拍卖价格者自可再行酌减无强交债权人管业之理
抗告决定书应一律送达于当事人如抗告人之相对人认为不利时仍许对之为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