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執行新拍賣債務人產業之日期仍無合格聲明拍賣價格者自可再行酌減無強交債權人管業之理
抗告決定書應一律送達於當事人如抗告人之相對人認為不利時仍許對之為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