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父子同居共财由子购置之财产如别无可认为父遗之根据自系子之私产未便听父处分若确系遗产亦应于不害应继遗留分之限度内为处分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