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父子同居共財由子購置之財產如別無可認為父遺之根據自係子之私產未便聽父處分若確係遺產亦應於不害應繼遺留分之限度內為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