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九条所谓习惯二字系指不及六十年回赎期间之习惯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