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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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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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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九條所謂習慣二字係指不及六十年回贖期間之習慣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