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回复原状当事人或不免常有疏忽使果有确证虽在判决之后亦祗有准其声请该项声请查明系有理由即应另行受理上诉从前驳回上诉之裁判自属当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