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75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5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5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5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請回復原狀當事人或不免常有疏忽使果有確證雖在判決之後亦祗有准其聲請該項聲請查明係有理由即應另行受理上訴從前駁回上訴之裁判自屬當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