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9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9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9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9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选之选举诉讼如县知事为被告声请指定管辖者高等厅认为正当自可指定他厅县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