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79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9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79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79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初選之選舉訴訟如縣知事為被告聲請指定管轄者高等廳認為正當自可指定他廳縣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