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判决书中仅载赔偿银钱而未判处罪刑者祗能认为私诉判决公诉部分应由县知事补判
县判主文内仅载本案免诉免究或堂谕内载被告人不处刑事制裁各字样既以判决形式终结自应认为各该种之判决受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