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判決書中僅載賠償銀錢而未判處罪刑者祗能認為私訴判決公訴部分應由縣知事補判
縣判主文內僅載本案免訴免究或堂諭內載被告人不處刑事制裁各字樣既以判決形式終結自應認為各該種之判決受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