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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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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将产业卖与他人债权者向买受人恐喝要求金钱自确备欺罔恐吓条件应以诈财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