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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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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務人將產業賣與他人債權者向買受人恐喝要求金錢自確備欺罔恐嚇條件應以詐財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