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考绩规则

大理院考绩规则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10月4日
公布于民国13年10月4日政府公报第3065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13年10月4日)

政府公报第3065号

大理院令 第五十三号

编辑

  兹制定本院编辑处规则,公布之。此令。

院印
中华民国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大理院院长 余棨昌


大理院考绩规则

编辑

第一条

  本院职员支给官俸,均自就职之日为始。
  退职或亡故者,仍给本月全俸。

第二条

  依本院办事章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核准请假者,依左列各款支俸:
  一、因丁忧请假者,一月内支原俸,一月后续假在二月以内,支半俸。因病请假者亦同。
  二、因省亲请假者,一月内支原俸,一月后续假在一月以内支半俸。但省亲以二年一次为限。
  三、因事请假者,十日内支原俸,十日后续假在二十日内支半俸。
  逾前项之期间,停止支俸。

第三条

  请假须离京者,应扣除程期。但火车、轮船通行之地,以实在行程计算不满一日者亦作一日,在程期内仍支半俸。

第四条

  因二种以上事由须继续请假者,依第二条之规定分别支俸。但程期不得合并计算。

第五条

  一年以内多次请假积算逾九十日者,因病扣其年俸五分之一,因事扣四分之一,递逾十日扣其月俸三分之一。但照第二条已经减半或停止之额数,得扣除之。

第六条

  代理者依左列各款支俸:
  一、代理在十日以内,仍支原俸。
  二、代理在十日以上,支代理官缺最低级半俸,其原俸亦支半额。但原俸高于代理之俸时,仍支原俸。

第七条

  各员执行职务成绩优良者,得择尤进叙及其他保奖。但推事每员非于全年办结案件一百九十起者,不得进叙。

第八条

  各员每年因丁忧请假至九十日、其他事由请假至六十日者,停止进叙及其他保奖。但推事于该年度办结案件至一百九十起者,仍得进叙。
  推事叙俸至最高等级、每年结案超过前项件数四分之一者,得于未得年功加俸前,予以每月二十元至五十元之津贴。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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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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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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