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雇劳工时劳动市场变动趋势评估委员会组织办法 (民国92年)

大量解雇劳工时劳动市场变动趋势评估委员会组织办法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中华民国92年(2003年)7月16日
大量解雇劳工时劳动市场变动趋势评估委员会组织办法 (民国103年)
#中华民国92年7月1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三字第09200396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22318号公告第2条第3款所列属“行政院主计处”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计总处”管辖
  1. 中华民国103年5月13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3012598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10年6月16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100126438B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掌握劳动市场变动趋势,应设劳动市场变动趋势评估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置委员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之;其馀委员,由本会就下列人员派 (聘) 兼之:
一、本会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四、财政部代表一人。
五、经济部代表一人。
六、专家学者五人。
第3条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4条
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搜集大量解雇劳工之事业单位相关资讯。
二、分析事业单位大量解雇劳工之原因。
三、研议相关之产业或就业政策之建议。
第5条
本会得将本法第十一条预警通报相关资讯,提供委员会进行评估、分析。为执行前项评估、分析,委员会得指派委员会同主管机关前往事业单位进行访查,委员并应提出访查报告,交委员会讨论后,提供本会或其他行政机关制定产业或就业政策之参考。
第6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以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必要时,得邀请本会或地方主管机关派员列席说明。
第7条
委员会开会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条
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会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员,由本会指派现职人员兼任之。
第9条
委员会因执行任务所知悉之相关资料或专案研究报告等,于本会未对外发表前,委员应尽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揭露。
第10条
委员为无给职。但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委员经指派访查时,得依规定支领差旅费。
第11条
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会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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