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常驻代表1992年3月20日致裁军谈判会议秘书长的信,转交南北双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与合作协定的文本以及朝鲜半岛无核武器化联合声明的文本

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常驻代表1992年3月20日致裁军谈判会议秘书长的信,转交南北双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与合作协定的文本以及朝鲜半岛无核武器化联合声明的文本
制定机关:大韩民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92年3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Index:KR_KP_920120_JointDeclarationDenuclearizationKoreanPeninsula(ch).pdf

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常驻代表
1992年3月20日致裁军谈判会议秘书长的信,
转交南北双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与合作
协定的文本以及朝鲜半岛无核武器化
联合声明的文本

编辑

谨此转交南北双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与合作协定的文本以及朝鲜半岛无核武器化联合声明的文本,这两项文书已于1992年2月19日生效。

请按既定惯例做出安排,将两份文本并为一份裁军谈判会议的正式文件分发给 包括成员国和观察员国家在内的所有代表团为荷。

大韩民国常驻代表 大使 朴珠吉(签名)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常驻代表 大使 李哲(签名)

南北双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与合作协定

编辑

南北双方,

按照全体朝鲜人民和平统一被分裂国土的愿望;

重申7月4日(1972年)南北联合公报中提出的统一三原则;

决心消除政治和军事对峙状态,实现民族和解,

并决心避免武装侵略和敌意,减少紧张并确保和平;

表示希望实现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增进共同的民族利益和繁荣;

认识到,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是走向重新统一的进程中一 种特殊的过渡性关系;

保证共同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南北和解

第一条: 南北双方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

第二条:双方相互不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双方不进行相互间的诋毁和中伤。

第四条:双方不试图采取任何破坏或颠覆对方的行动。

第五条:双方共同努力将目前南北方之间的停战状态转变为牢固的和平状态,在 实现和平状态之前应遵守现行的军事停战协定(1953年7月27日)

第六条:双方停止在国际场所的竞争和对峙,共同合作和努力以促进民族威望和 利益。

第七条:为了确保双方之间的密切协商和联络,将于本协定生效起三(3)个月之 内在板门店建立南北联络处。

第八条:将于本协定生效起一(1)个月之内在南北高级会谈的框架内设立一个南 北政治委员会,以期讨论用以确保执行和遵守南北和解协定的具体措施。

第二章

南北不侵略

第九条:双方不相互使用武力,不向对方进行武装侵略。

第十条:双方之间发生的意见分歧和争端通过对话和谈判和平解决。

第十一条:南北之间的不侵略分界线和区域与1953年7月27日军事停战协定规定 的军事分界线及迄今为止处于各方管辖之下的区域相等同。

第十二条:为了执行和保障不侵略,双方应于本协定生效起三(3)个月之内建立 一个南北联合军事委员会。双方应在该委员会内讨论和采取多种步骤以建立军事信 任和实现裁减军备,其中包括相互通知和控制军事单位的重大调动和重要的军事演 习、和平利用非军事区、交换军事人员和情报、分阶段裁减军备,包括消除大规模 杀伤武器和进攻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核查措施。

第十三条:在双方军事部门之间将安装一条电话热线以防止意外的武装冲突及 其升级。

第十四条: 应于本协定生效起一(1)个月之内在南北高级会谈的框架内建立一个 南北军事委员会,以讨论实际措施确保执行和遵守不侵略协定并消除军事对峙。

第三章

南北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为了促进全体人民的民族经济和福利全面和平衡发展,双方应进行经 济交流与合作,包括联合开发资源,以国内商业的形式进行商品贸易及联合经营。 第十六条:双方应在多种领域内进行交流与合作,如科学和技术、教育、文学艺 术、 卫生、体育、环境和出版及新闻,其中包括报纸、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及出版 物。

第十七条:双方应促进其各自地区居民的朝鲜间自由旅行和接触。

第十八条:双方应允许失散的家人和其他亲属自由通信、团聚和探访,应促进分 裂家庭的自由团聚并采取措施解决其他人道主义问题。

第十九条:双方应重新连接被切断的铁路和公路,并开辟南北海上和空中运输 线。

第二十条:双方应建立和连接南北邮政和电信服务所需要的各种设施,应保证朝 鲜间邮件和电信的机密。

第二十一条:双方在国际上应在经济、文化和各种其他领域内合作,并履行共同 在海外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为了执行在经济、文化和各种其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双方应 于本协定生效起三(3)个月内建立各具体领域的联合委员会,包括一个南北经济交流 与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应于本协定生效起一(1)个月内在南北高级会谈的框架内建立一个 南北交流与合作委员会,以讨论确保执行和遵守南北交流与合作协定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修正和生效

第二十四条:经双方商定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正或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协定应于双方在履行使其生效的程序之后交换有关文书之日起 生效。

1991年12月13日签署

大韩民国总理

南北高级会谈南方代表团

首席代表

郑元植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政务院总理

南北高级会谈北方代表团

团长

延亨默

朝鲜半岛无核武器化联合声明

编辑

南方和北方,

渴望通过朝鲜半岛无核武器化消除核战争的危险,从而为和平及我们国家的和 平统一,并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声明如下:

1. 南方和北方将不试验、制造、生产、接受、拥有、储存、部署或使用核武 器。

2. 南方和北方将仅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

3. 南方和北方将不拥有核再处理和浓缩铀设施。

4. 为了核查朝鲜半岛的无核武器化,南方和北方将依照南北联合核控制委员 会确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其中一方选择、双方商定的目标进行视察。

5. 为了执行本联合声明,南方和北方将于本联合声明生效起一(1)个月内设立 一个南北联合核控制委员会并使之投入工作。

6. 本联合声明应于双方在履行使其生效的程序之后交换有关文书之日起生 效。

1992年1月20日签署

大韩民国总理

南北高级会谈南方代表团

首席代表

郑元植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南北高级会谈北方代表团

团长

延亨默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2.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3.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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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2.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3.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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