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常駐代表1992年3月20日致裁軍談判會議秘書長的信,轉交南北雙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與合作協定的文本以及朝鮮半島無核武器化聯合聲明的文本

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常駐代表1992年3月20日致裁軍談判會議秘書長的信,轉交南北雙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與合作協定的文本以及朝鮮半島無核武器化聯合聲明的文本
制定機關:大韓民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1992年3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Index:KR_KP_920120_JointDeclarationDenuclearizationKoreanPeninsula(ch).pdf

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常駐代表
1992年3月20日致裁軍談判會議秘書長的信,
轉交南北雙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與合作
協定的文本以及朝鮮半島無核武器化
聯合聲明的文本

編輯

謹此轉交南北雙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與合作協定的文本以及朝鮮半島無核武器化聯合聲明的文本,這兩項文書已於1992年2月19日生效。

請按既定慣例做出安排,將兩份文本並為一份裁軍談判會議的正式文件分發給 包括成員國和觀察員國家在內的所有代表團為荷。

大韓民國常駐代表 大使 朴珠吉(簽名)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常駐代表 大使 李哲(簽名)

南北雙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與合作協定

編輯

南北雙方,

按照全體朝鮮人民和平統一被分裂國土的願望;

重申7月4日(1972年)南北聯合公報中提出的統一三原則;

決心消除政治和軍事對峙狀態,實現民族和解,

並決心避免武裝侵略和敵意,減少緊張並確保和平;

表示希望實現多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以增進共同的民族利益和繁榮;

認識到,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而是走向重新統一的進程中一 種特殊的過渡性關係;

保證共同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茲協議如下:

第一章

南北和解

第一條: 南北雙方相互承認和尊重對方的社會制度。

第二條:雙方相互不干涉對方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雙方不進行相互間的詆毀和中傷。

第四條:雙方不試圖採取任何破壞或顛覆對方的行動。

第五條:雙方共同努力將目前南北方之間的停戰狀態轉變為牢固的和平狀態,在 實現和平狀態之前應遵守現行的軍事停戰協定(1953年7月27日)

第六條:雙方停止在國際場所的競爭和對峙,共同合作和努力以促進民族威望和 利益。

第七條:為了確保雙方之間的密切協商和聯絡,將於本協定生效起三(3)個月之 內在板門店建立南北聯絡處。

第八條:將於本協定生效起一(1)個月之內在南北高級會談的框架內設立一個南 北政治委員會,以期討論用以確保執行和遵守南北和解協定的具體措施。

第二章

南北不侵略

第九條:雙方不相互使用武力,不向對方進行武裝侵略。

第十條:雙方之間發生的意見分歧和爭端通過對話和談判和平解決。

第十一條:南北之間的不侵略分界線和區域與1953年7月27日軍事停戰協定規定 的軍事分界線及迄今為止處於各方管轄之下的區域相等同。

第十二條:為了執行和保障不侵略,雙方應於本協定生效起三(3)個月之內建立 一個南北聯合軍事委員會。雙方應在該委員會內討論和採取多種步驟以建立軍事信 任和實現裁減軍備,其中包括相互通知和控制軍事單位的重大調動和重要的軍事演 習、和平利用非軍事區、交換軍事人員和情報、分階段裁減軍備,包括消除大規模 殺傷武器和進攻能力,以及與之相關的核查措施。

第十三條:在雙方軍事部門之間將安裝一條電話熱線以防止意外的武裝衝突及 其升級。

第十四條: 應於本協定生效起一(1)個月之內在南北高級會談的框架內建立一個 南北軍事委員會,以討論實際措施確保執行和遵守不侵略協定並消除軍事對峙。

第三章

南北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為了促進全體人民的民族經濟和福利全面和平衡發展,雙方應進行經 濟交流與合作,包括聯合開發資源,以國內商業的形式進行商品貿易及聯合經營。 第十六條:雙方應在多種領域內進行交流與合作,如科學和技術、教育、文學藝 術、 衛生、體育、環境和出版及新聞,其中包括報紙、無線電和電視廣播及出版 物。

第十七條:雙方應促進其各自地區居民的朝鮮間自由旅行和接觸。

第十八條:雙方應允許失散的家人和其他親屬自由通信、團聚和探訪,應促進分 裂家庭的自由團聚並採取措施解決其他人道主義問題。

第十九條:雙方應重新連接被切斷的鐵路和公路,並開闢南北海上和空中運輸 線。

第二十條:雙方應建立和連接南北郵政和電信服務所需要的各種設施,應保證朝 鮮間郵件和電信的機密。

第二十一條:雙方在國際上應在經濟、文化和各種其他領域內合作,並履行共同 在海外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為了執行在經濟、文化和各種其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協議,雙方應 於本協定生效起三(3)個月內建立各具體領域的聯合委員會,包括一個南北經濟交流 與合作聯合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應於本協定生效起一(1)個月內在南北高級會談的框架內建立一個 南北交流與合作委員會,以討論確保執行和遵守南北交流與合作協定的具體措施。

第四章

修正和生效

第二十四條:經雙方商定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正或補充。

第二十五條:本協定應於雙方在履行使其生效的程序之後交換有關文書之日起 生效。

1991年12月13日簽署

大韓民國總理

南北高級會談南方代表團

首席代表

鄭元植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政務院總理

南北高級會談北方代表團

團長

延亨默

朝鮮半島無核武器化聯合聲明

編輯

南方和北方,

渴望通過朝鮮半島無核武器化消除核戰爭的危險,從而為和平及我們國家的和 平統一,並為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

聲明如下:

1. 南方和北方將不試驗、製造、生產、接受、擁有、儲存、部署或使用核武 器。

2. 南方和北方將僅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

3. 南方和北方將不擁有核再處理和濃縮鈾設施。

4. 為了核查朝鮮半島的無核武器化,南方和北方將依照南北聯合核控制委員 會確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其中一方選擇、雙方商定的目標進行視察。

5. 為了執行本聯合聲明,南方和北方將於本聯合聲明生效起一(1)個月內設立 一個南北聯合核控制委員會並使之投入工作。

6. 本聯合聲明應於雙方在履行使其生效的程序之後交換有關文書之日起生 效。

1992年1月20日簽署

大韓民國總理

南北高級會談南方代表團

首席代表

鄭元植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南北高級會談北方代表團

團長

延亨默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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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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