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警察厅报六月九日津埠公民大会演说及设法劝导取消罢市等情呈内务部警政司

报告函呈
中华民国天津警察厅 厅长张汝桐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9日
1919年6月9日

筱侯司长大鉴:

敬启者:

今早派赵总务科长晋谒,面禀津埠各校学生连日情形,承蒙指示机宜,感佩良深。兹今日下午一钟,各校学生及商民人等约万馀人,在公园内开公民大会,各学生演说,以抵制日货、争回青岛、巴黎不签字为宗旨。至五钟,共派代表五人到商会,要求明日除杂货铺、水铺、米面及售食物等铺外,馀各商号均行罢市。经商会会长卞月庭答以容日商办。该学生等随结队赴商会要求,行至造币厂地方,卞月庭迎来,允许明日罢市。至六钟半,始行闭会。至八钟,经商会发出布告,明日一律罢市。汝桐先曾与商会竭力设法疏通,请其持延缓主义,而该会为学生迫促,竟然允许。汝桐闻信之下,即报告省长,一面召集各警员会议,派马步警察分布巡防,以防土匪乘机窃发。除仍设法劝导取消罢市以安商业而靖人心外,特先奉闻。警颂勋祺。

张汝桐谨启

六月九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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