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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得浄明法者,雕印二颗,各二寸四分,一曰太上浄明之印,一曰浄明法主之印。浄明之印,奏牍即用之。法主之印,即遣呼召鬼神等用之。又有职称者,印雕职印。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30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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