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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与分娩后女性及未满十八岁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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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妊娠与分娩后女性及未满十八岁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
劳动部
中华民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661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5条;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称:童工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新名称:妊娠与分娩后女性及未满十八岁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60203369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之附表一;并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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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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