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沿革
制定機關:勞動部

  1. 中華民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6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稱: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新名稱: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336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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