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检校官所纳礼钱诏

定检校官所纳礼钱诏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07

会府华资,皇朝宠秩,凡霑新命,各纳礼钱。爰自近年,多隳旧制,遂致纪纲之地,遽成废坠之司。况累条流,就从减省,方当提举,宜振规绳。但缘其闲翊卫勋庸,藩宣将佐,自军功而迁陟,示恩泽以奖酬,须议从权,不在其例。其馀自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使府副使行军已下,三司职掌监务官州县官,凡关此例,并可征纳。其检校官自员外郎至仆射,祗初转一任纳钱,若不改呼,不在征纳。仍委尚书省部司专切检举置历,逐月具数申中书门下。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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