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就第一任总统职致词

宣誓就第一任总统职致词
总统蒋中正
1948年5月20日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6/0025/0016.htm

中正承国民大会依照宪法选举为中华民国总统,担任国家和人民的公仆,当此就职伊始,追念我国父和先烈缔造民国的艰难,省察我国家民族所处的环境,以及全体同胞的期望,深深感觉到责任重大,负荷艰钜。我自从许身国事以来,一向祗知道效忠服务是自己的天职,今天膺此名位,实非本怀。廿年来内忧外患接踵而至,因长期的抗战与戡乱而未能达成建设的目标,深自怍愧。今后我们全国不仅在戡乱中要建立民主,更应从戡乱中求建设、求进步,这个救国的大业不是一手一足所能成功,亦不是一朝一夕所能集事。既承国民课我以责任,更望国民给我以助力,特就今后国家的需要,政府人民共同努力的方针,掬其诚悃,告我全国同胞。

实行宪政是中华民国前所未有的大事,我们经历无数的牺牲困难和挫折,才能完成今日实施宪政的程序,这是长期苦斗所获的结果,这是五十馀年来我革命抗战先烈和全体军民流血流汗的结晶,我们必须珍护这一艰难创造的成果,每一个人都有神圣的责任。行宪是为了国家的前途,也为了人民的福利,如果国家不能因行宪而达到统一、独立、繁荣,人民不能因行宪而得到幸福和进步,则行宪将失其意义。行宪以后第一个要务就是使宪法不祗是文字,而要见诸实行。因之,严格遵行这一部宪法,是行宪政府的责任,也是全国同胞每一个人应有的责任。国家的主权在于全体人民,救国建国的责任,也就在于全体人民。在行宪之始,更须全体国民尽责守纪,人人有奉公守法的精神,养成先公后私的习惯,才能达成这次行宪的目的。我们必须尊重宪法,实行宪法,确立法治的基础。同时更须全体国民了解民主的真谛,向真正的民主而学习。要知道民主制度是一种生活方式,不仅表现在政治方面,也表现在经济和社会以及各种职业的活动上面,民主国家的国民,决不放弃权利,也决不推诿义务;民主是要少数服从多数,但绝不是多数压迫少数,更不容少数劫持多数。每一个公民要有自尊心,要有表达公正意见的机会,也要有接受批评和牺牲小我的精神。我必以身作则,以全副心力拥护宪法、遵守宪法,培养我们民主的习惯,导引我们国家向真正的民主大道迈进。我和政府同人在此行宪开始的时候,必当恪守宪法所规定的范围,执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为中国的民主奠立永久不拔的基础。

我们中华民国宪法制定的主旨,在于“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当前国家最大的需要,是统一、自由和进步,而称兵叛国、捣乱社会秩序的共匪,则是国家统一的障碍和自由进步的敌人,我们对于制造分裂、破坏建设的反民主的恶势力,必须集合全国力量,彻底的予以根本的清除。宪政政府成立以后,必须进一步整顿军事,加强军事,在短期内戡平叛乱,使匪区同胞脱离水深火热的痛苦,民族生存与历史文化,不致感受威胁。同时,我们更必使全国政治、经济、教育、社会各方面一切的措施与戡乱军事相配合;今天的戡乱军事,决不是党派意气之争,更不是什么得失利害之争,乃是民主对极权、统一对祸国、人道对残暴、生存对毁灭的全民族救亡自救的战争。今天实在是国脉民命存亡绝续的严重关头。中正受命于危急之际,个人的成败荣辱,早已置于度外,惟有鞠躬尽瘁,期达我毕生报国救国的志节。我确信全国民众自觉自发的力量,乃是铲除共匪最坚强的力量,也惟有政治、经济、社会全般的革新,才是消灭共匪最有效的方法。为了维护民国的基础,为了保障人民的幸福,我恳切号召我全国爱好自由的爱国同胞们及时奋发,在三民主义宪政之下,一致动员,集中意志,贡献力量,来完成戡乱的工作,缩短战争的灾祸,恢复正常的秩序,以实现国家统一与和平。

国家承八年抗战之馀,敌伪遗毒还未清除,共匪阴谋突然扩大,致使复员建设和善后整理的原定计画遭受阻挠,由社会而影响经济,由经济而影响政治,由政治而影响民生,今日国势的严重是不可否认的,政治与社会上各种缺点亦是不可否认的。这些严重的缺点,必须迅速的加以改革,更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最有效的改革,必须通过制度和法律,必须适应大多数民众的要求,更必须分别本末轻重,有步骤、有计画的来实行。我们行宪以后,制度是革新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是更接近了。我个人既承受国民郑重的付托,我必以最大的诚意和决心,把握这一个更新的时机,督促我们政府?手于庶政的改革。我认为新政府主要必须整肃吏治,树立纪纲,根绝一切假借在位营私自私的行为,必须登用贤能,刷新人事,以提高各级行政的效能;必须厉行考核,严明赏罚,勤求民隐,以革除虚伪泄沓的政风,减除地方民众所受法外的苛扰。更必须简化法令,厘订权责,统一执行的机构,芟除繁复与不切实际的法规。总之,要提高法令的尊严,保障合法的权利,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使人民在履行公民义务与发展私人能力上,获得机会的平等。

在经济措施方面,我们要贯彻民生主义的实施,我们新宪法基本国策,事关国民经济与社会安全的规定都是根据国父民生主义的遗教,我们今天已不需另寻途径。新政府成立后,我和政府同人,必以全力循这个目标而施行。在治标方面,我们要以有效的方法稳定币值,平衡收支,管理金融,改善交通,使物价趋于安定,人民得免穷困。在治本方面,我们要实事求是,来推行土地改革保护佃农利益,推广农地贷款;以平均地权,试用累进税率,征收过分利得,取缔投机暴利,以节制资本;同时更要推行合作事业,奖励农工生产,保护合作贸易,欢迎国际投资,以增加物资的数量,充裕人民的生活。我们始终认定政治自由与经济平等,为三民主义固有的目标,新政府成立后,第一件事就是要用适合实际的计画确切的步骤,来实现这一个目标。总之,我们认为:国家的利益,寄于人民本身的利益,而人民的利益必须以大多数人民利益为前提。这是新政府对内措施的主要方针。

至于新政府对外的政策,我要就三部分来说明:第一、关于联合国的组织,新政府成立后,对外政策方面所负之第一责任,在于维护及加强联合国组织的力量。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我国对联合国的责任,已有明文规定。我们抵抗轴心国家,八年抗战的牺牲,都是要实现联合国世界和平的理想,联合国组织迄今尚未能成为一个维持世界和平的有力机构,这是无可讳言的。许多人鉴于这个组织在过去两年中所遭遇的许多困难与挫折,遂至怀疑他的未来命运与其存在的价值,我们决不允这种普遍怀疑心理的存在,而摇动我们的信念。反之,我们正因为有这种疑虑的存在,更应该增加我们的努力,以维护并加强联合国的组织。就以中国言,从前国际联盟的失败,我们可以说我们不负主要责任,但联合国的成败,我们对于人类,对于历史,是有不可逃避的共同责任的。因为中国是这个组织的一个发起者,而且是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

第二、一般国际的合作,同盟国间的关系,渐渐由一般的合作,转到普遍的猜疑,这是我中国人民所最为忧虑的,但中国政策始终是一个和平合作的政策,我们对于一切国际合作问题,决不单从一国的利益著想,而轻视全世界和平繁荣与进步的工商业落后的国家,但是我们不因此而拒绝参加国际贸易与关税的协定。就政治来说,我们是一个内乱未靖教育落后的国家。但是我们并不因此而延迟我们对于新闻自由会议等社会文化国际合作工作的参加。我们认为战后国际间最高的理想,是和平与合作,我们国民和海外侨民与友邦人民间的相处,必一本平等互惠的精神,尽量谋取相互友谊的增进,和互相地位的尊重。至于我们中国的经济的复兴,诚然需要国际的援助,但是我们深切认识,惟有厉行自助,乃能使国际援助发生真正的效能。新政府成立以后,我们必继续我们既定的国际合作政策,同时亦必须切实厉行自助政策。

第三、关于和约的态度,当日本投降的时候,我曾经说过,中国对于日本决不采取报复主义,我认为不论对德意日,联合国都应该以坚定的一致的态度,采取这种宽大的政策,宽大决不是示弱,反之,合理的宽大,正是达到我们崇高理想的有效途径。关于对日政策,我们认为有两点必须注意:

(一)盟国必须尽最大的努力,辅助日本真正民主势力的成长,使日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与人民思想,能获得真正的改造,以根绝军国主义的复活,我们的宽大政策能否成功,全要看我们这种努力是否切实与成功。

(二)中国对日本并无任何过分的要求,但中国是一个饱受日本侵略,而抗战八年以上的国家,在决定对日本和平条款的时候,自不能不要求其他盟国承认我国在和会中应有一种特殊的地位。以上这三大要项,是我们对外主要方针。总之,内要自强自立,外要平等合作,我们政府,必秉此努力,以求贡献于全世界正义与和平。

中正今天就职,正值国内叛乱未平,经济动荡的时候,也正在世界和平还未确奠的时候,内省职责,外察环境,我不否认我们中国是忧患重重,我更不否认我们建国前途,是十分艰钜,民主的基础条件,还是薄弱。但是时代的力量,已使我们向民主宪政前途里程碑迈进了一大步,尽管横在面前的还有汹涌的波涛,而我们必须迈步前进,则是任何困难所不能阻挠的。我戮力国事四十年,确信国父所说:“凡事之应乎天理,顺乎人心,合乎世界潮流与人群需要,而为先知先觉之士所决志行之者,则无不成。”这一句话实在是确切不移的真理。因之,我愿以诚挚坚定的信心,与我全国同胞和政府同人共同接受这一个救国、建国、实现民主的神圣使命,希望我全国贤俊和军民同胞群策群力,一德一心,各竭其能,各尽其职,尤望对中正个人及新政府同仁规过劝善,相勉相扶,为中华民国的统一独立与自由平等,奠立民主的良基,中正必以人民的意志为意志,国家的利益为利益,博采众议,尽忠职守,使我们行宪建国的任务达到完满的成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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