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馌兽于郊判

对不馌兽于郊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6

〈得大畋所司不馌兽于郊。御史诘之。甲云:“将颁禽也。”〉

设彼大畋,陈其盛礼,车徒毕备,铙鼓皆作。三发三刺,无差于进退;大兽小兽,爰及于公私。既而获耳之校未施,驱逆之仪方罢。所司莅职,旧典攸著,何馌祭之云废,乃颁禽而是先?宗伯守官,实亏于古制;主吏问罪,雅符于通识。以兹见诘,理合无辞。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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