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年避役判

对增年避役判
作者:李淑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23

〈乙为县令百姓有增年避役者廉使察其无风化州将云移风易俗须久于其政令未成而骤改之何暇为理也〉

安人之本,为政是先。法令克修,纪纲不忒。乙授兹六命,职彼一同,实曰子男,作人父母。绥之以德化,纠之以典刑。自可礼义从心,回邪革面;何乃慢其衔策,紊彼彝伦。使氓之蚩蚩,已怀奸慝之计;而政罔察察,徒云久远之方。廉使以纠缪为心,当绳汉律;州将以饰词为喻,有昧周官。百姓合此从刑,县宰宜从通计。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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