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字诂判〈甲书字诂所由计功不及日请科罪不伏诉云纸类不同〉

对字诂判〈甲书字诂所由计功不及日请科罪不伏诉云纸类不同〉
作者:王钊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44

人之从事,则有司存,率由旧章,乃无厥咎。甲以九流贱职,工写为务,理宜不愆于素,钦乃攸司。何得慢其所守,越我王度,挈瓶犹且不假,落简安得有乖。致使鱼鲁阙辨于当时,铅黄莫施于学校。罪自掇也,刑则何逃。然而纸类以难易论功,时日以短长命课。事无准定,或须加减,不伐有词,理从哀矜。待测浅深之量,方申大小之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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