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字詁判〈甲書字詁所由計功不及日請科罪不伏訴雲紙類不同〉

對字詁判〈甲書字詁所由計功不及日請科罪不伏訴雲紙類不同〉
作者:王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44

人之從事,則有司存,率由舊章,乃無厥咎。甲以九流賤職,工寫為務,理宜不愆於素,欽乃攸司。何得慢其所守,越我王度,挈瓶猶且不假,落簡安得有乖。致使魚魯闕辨於當時,鉛黃莫施於學校。罪自掇也,刑則何逃。然而紙類以難易論功,時日以短長命課。事無準定,或須加減,不伐有詞,理從哀矜。待測淺深之量,方申大小之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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