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溺死判 (阙名二)

对溺死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2

〈甲与乙同舟,既而甲惧水自投,因溺死。其家讼乙故杀,县断以疑。〉

鸿炉赋象,人寿几何?生荣死哀,物类同致。昼夜不舍,宣尼兴其叹息;吉凶共同,贾谊发其词赋。眷言甲乙,俱涉大川,悬流波而得朋,理征棹而云迈。乙则同舟而济,宛若神仙;甲乃惧水而投,遽嗟沉溺。波心乍没,还疑观影之人;泉路不归,便是怀沙之客。然则渡河奏曲,曾不尔思;逝水沉魂,自招其咎。家人有讼,虚陈故杀之端;乙既无仇,难寘惟轻之典。薄诉不伏,理合哀矜;县断以疑,殊乖部察。以愚管见,释放为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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