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卢沟桥事件之严正声明

对卢沟桥事件之严正声明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26年(1937年)7月17日

各位先生:

中国正在外求和平内求统一的时候,突然发生了卢沟桥事变,不但我举国民众悲愤不置,世界舆论也都异常震惊。此事发展结果,不仅是中国存亡的问题,而将是世界人类祸福之所系。诸位关心国难,对此事件当然是特别关切。兹将关于此事件之几点要义,为诸君坦白说明之。

第一、中国民族本是酷爱和平,国民政府的外交政策,向来主张对内求自存,对外求共存。本年二月三中全会宣言,于此更有明确的宣示。近两年来的对日外交,一秉此旨,向前努力,希望把过去的轨外乱态,统统纳入外交正轨,去谋正当解决。这种苦心与事实,国内外都可共见,我常觉得,我们要应付国难,首先要认识自己国家的地位。我们是弱国,对自己国家力量要忠实估计。国家为进行建设,绝对的需要和平,过去数年中,不惜委曲忍痛,对外保持和平,即是此理。前年五全大会,本人外交报告所谓:“和平未到根本绝望时期,决不放弃和平,牺牲未到最后关头,决不轻言牺牲。”跟著今年二月三中全会对于“最后关头”的解释,充分表示我们对于和平的爱护。我们既是一个弱国,如果临到最后关头,便只有拼全民族的生命,以求国家的生存;那时节再不容许我们中途妥协,须知中途妥协的条件,便是整个投降,整个灭亡的条件。全国国民最要认清,所谓最后关头的意义。最后关头一到,我们只有牺牲到底,抗战到底,祗有“牺牲到底”的决心,才能博得最后的胜利。若是彷徨不定,妄自苟安,便会陷民族于万劫不复之地。

第二、这次卢沟桥事件发生以后,或有人以为是偶然突发的,但一月来对方舆论,或外交上直接间接的表示,都使我们觉到事变发生的征兆。而且在事变发生的前后,还传播种种的新闻,如要扩大塘沽协定的范围,要扩大冀东伪组织,要驱逐第二十九军,要逼迫宋哲元离开,诸如此类的传闻,不胜枚举。可想见这一次的事件,并不是偶然的。从这次事变的经过,知道人家虚心积虑的谋我之亟,和平已非轻易可以求得;眼前如果要求平安无事,祗有让人家军队无限制的出入于我们的国土,而我们本国军队反要忍受限制,不能在本国土地内自由驻在,或是人家向中国军队开枪,而我们不能还枪。换言之,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们已快要临到这极人世悲惨之境地。这在世界上稍有人格的民族,都无法忍受的。我们的东四省失陷,已有了六年之久,继之以塘沽协定,现在冲突地点已到了北平门口的卢沟桥。如果卢沟桥可以受人压迫强占,那末我们百年故都,北方政治文化的中心与军事重镇的北平,就要变成沈阳第二!今日的北平,若果变成昔日的沈阳,今日的冀察,亦将成为昔日的东四省。北平若可变成沈阳,南京又何尝不可变成北平!所以卢沟桥事变的推演,是关系中国国家整个的问题,此事能否结束,就是最后关头的境界。

第三、万一真到了无可避免的最后关头,我们当然只有牺牲,只有抗战!但我们的态度祗是应战,而不是求战;应战,是应付最后关头,必不得已的办法。我们全国国民必能信任政府已在整个准备中,因为我们是弱国,又因为拥护和平是我们的国策,所以不可求战;我们固然是一个弱国,但不能不保持我们民族的生命,不能不负起祖宗先民所遗留给我们历史上的责任,所以到了必不得已时,我们不能不应战。至于战争既开之后,则因为我们是弱国,再没有妥协的机会,如果放弃尺寸土地与主权,便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那时便祗有拼民族的生命,求我们最后的胜利。

第四、卢沟桥事件能否不扩大为中日战争,全系于日本政府的态度,和平希望绝续之关键,全系于日本军队之行动,在和平根本绝望之前一秒钟,我们还是希望和平的,希望由和平的外交方法,求得卢事的解决。但是我们的立场有极明显的四点:

(一)任何解决,不得侵害中国主权与领土之完整;

(二)冀察行政组织,不容任何不合法之改变;

(三)中央政府所派地方官吏,如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哲元等,不能任人要求撤换;

(四)第二十九军现在所驻地区,不能受任何的约束。

这四点立场,是弱国外交最低限度,如果对方犹能设身处地为东方民族作一个远大的打算,不想促成两国关系达于最后关头,不愿造成中日两国世代永远的仇恨,对于我们这最低限度之立场,应该不致于漠视。

总之,政府对于卢沟桥事件,已确定始终一贯的方针和立场,且必以全力固守这个立场。我们希望和平,而不求苟安;准备应战,而决不求战。我们知道全国应战以后之局势,就祗有牺牲到底,无丝毫侥幸求免之理。如果战端一开,那就是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所以政府必特别谨慎,以临此大事;全国国民亦必须严肃沉著,准备自卫。在此安危绝续之交,唯赖举国一致,服从纪律,严守秩序。希望各位回到各地,将此意转达于社会,俾咸能明了局势,效忠国家,这是兄弟所恳切期望的。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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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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