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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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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
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会衔命令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内政部(62)台内营字第 570250 号令、财政部(62)台财库字第 21419 号令、经济部(62)经参字第 3660 号令、交通部(62)交路字第 17235 号令会衔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内政部(68)台内营字第 29671 号令、财政部(68)台财库字第 19445 号令、经济部(68)经水字第 26825号令、交通部(68)交路字第 18631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93 条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一日
内政部(84)台内营字第 8404177 号令、财政部(84)台财库字第 841587790 号令、经济部(84)经工字第 84261297 号令、交通部(84)交路字第 27936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29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内政部(89)台内营字第 8985693 号令、财政部(89)台财库字第 0890054999 号令、经济部(89)经工字第 89316325 号令、交通部(89)交路发字第 8962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67、69、72~75、78、79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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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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