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六法全书 华北人民政府颁令

废除六法全书 华北人民政府颁令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4月10日于香港
本作品收录于《大公报

香港大公报第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号(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十日,星期日)第一张第一版(参见Internet Archive)报道录入。另参照此报道,指明重庆版《大公报》同日报道《华北人民政府 废除六法全书》中被×号替换的文字。

新华社北平九日消息】华北人民政府在四月一日发出训令,决定废除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令。今后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训令指出:“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是国民党反动派套在广大劳动人民颈上的枷锁,因此,要彻底的全部废除。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硏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有的正在创造,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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