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六法全書 華北人民政府頒令
更多资料:華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八號訓令
廢除六法全書 華北人民政府頒令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0日于香港 |
按香港大公報第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號(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十日,星期日)第一張第一版(參見Internet Archive)報道錄入。另參照此報道,指明重慶版《大公報》同日報道《華北人民政府 廢除六法全書》中被×號替換的文字。 |
【新華社北平九日消息】華北人民政府在四月一日發出訓令,决定廢除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令。今後各級人民政府的司法審判,不得再援引其條文。訓令指出:「國民黨的法律是爲了保護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統治與鎭壓廣大人民的反抗,是國民黨反動派套在廣大勞動人民頸上的枷鎖,因此,要徹底的全部廢除。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區人民相當長期的統治經驗,有的已經硏究好,寫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命令、决議等規定。有的正在創造,各級司法機關辦案,有綱領、法律、條例、命令、决議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照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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