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副都督陈炯明宣布治粤政纲

治粤政纲
宣统三年年间
1911年10月22日
发布机关:广东副都督 陈炯明
发布于《申报》辛亥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定省制以分治理

  (甲)、认定广东政体系民政府之政,现虽暂定军政府名称,以与中国各省联络一气,一俟军事平定,即当改正。

  (乙)、取三权独立之制。分为立法、行法、司法三大纲。

  (丙)、所有立法、行政、司法三项人员,均系临时暂定。现拟立法员以明年正月十五日为交代期;行政员明年二月初一为交代期;司法员明年二月十五为交代期。

  (丁)、立法机关以临时省会主之,限七日内成立。其议员暂照本日临时大会人数,以后如有合格人员,随时加入。正式省会亦须即时进行组织。

  (戌)、行政机关以临时政府组织之,其设置如左:(一)、行政长以都督任之。(ニ)、下分八司:曰民政司、曰外交司、曰军政司、曰财政司、曰执法司、曰教育司、曰实业司、曰交通司。八司共设一司议厅,以谋各司行政之统一。(三)、八司之外,设参谋部、核计处、招贤馆。(四)、废道府两级旧制,以县直隶于都督,每县一县令主之。(五)、取用东西各国市区独立制度。宣划出省城及河南铺户,别为区域,直隶于都督府,不分隶于南番两县

  (己)、司法机关设有审判厅主之,其属有县判局,有区判局。省垣市区,别设一市判局,隶于省判厅之下。

  (庚)、行政首长由省会选举,行政所属八司及司法首长,由都督送选,送省会承认。八司所属人员,由司送选,经司议厅承认,咨省督核准委任。

  第二条:军政府之办法。先组织民团协会,为军队联络机关,一面由军政司筹指编练遣散办法,然后拟派各属,以资防守。

  第三条:裁去釐金。须定期限,拟将长堤或盐饷为借英款五百万元改行抵押。

  第四条:速定临时法伟。由执法司募集谙练法政人员起草(省会亦可提议),交省会议决,由省审判厅执行。

  第五条:关于全省大问题,可以公开研究者,交报纸宣布,俾公同讨论。

  第六条:开速成陆军学堂,招集中学毕业生入堂肆业)以储北伐人材。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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