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察厅奉广东都督令查封《公言报》《佗城独立报》布告
布告 广东省警察厅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20日 1912年3月20日 发布于《申报》中华民国元年3月27日 |
现奉都督命令:
《公言报》、《佗城独立报》登载匿名函件,造遥惑众希图破坏政府,扰乱治安,核与《总商会报》情节相同,应一并查封究办。等因。应将该报永远停止出版,并逮捕总司理人梁宪廷及总司理兼编辑人冯冕臣二名,编辑人陈听香,解到本厅转送陆军司讯办。请第八区暑长桂年君即带同警察前往如以上所云执行办理。
三月二十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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