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胡汉民安抚八旗士女之通告
通告 1911年12月15日 发布机关:广东都督 胡汉民 发布于《申报》辛亥十月二十五日 |
粤军都督胡为安抚事:
照得中华民国光复以来,广东宣布独立,而能兵不血刃,固由我粤军民之深明大义,抑亦八旗士女之共衷同情也。本都督力保治安,统等全局,虽未遑庶务。而夙夜念虑,亟思有以裨吾人之生计。居今反正既己弥月,城市晏然,八旗近近在咫尺,亦能安居乐业,此非本都督所厚幸者耶。惟是民生有四,各执其业,士农工商,皆可以自食其力。而旗满向藉珥生养者,上则服育,下则披甲,二者皆取给国家之钱粮,而粮俸之支给有限,户口之滋息无涯,其不能永无穷困者,固其势也。且圏地而处,不得擅出,援古人远服贾之义,例以世界商战之利,其穷富之别,何啻霄壤。今者还我自由,人皆独立,本都督与民吏始,指挥若定,将为满汉士女别授土田,分投工厂,或为耕种良民,或为工商实业,具有天职,同保公安,八旗士女,当亦乐观厥成而享和平之福音,是所厚望焉。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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