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陈炯明命查封《总商会报》令
查封《总商会报》令 广东都督 陈炯明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19日 1912年3月19日 发布于《申报》中华民国元年3月27日 |
《总商会报》三月十八、九两日所登一字一泪文件,内有不能不切齿痛恨于横暴专制,绝无人道之都督之陈炯明也。又云惟未闻惠军有扰乱商场也,更未闻有轰击城署也。又云海军司胡毅生、广阳督办何侣侠等,又助纣为虐,督令江巩兵轮,开快炮将堤岸房屋恣毁,遂至数万民居焚毁,非张献忠、李自成覆生,必不至此。又云陆军由都督府抬出炸弹两箱,将弛赴战地抛,为康军所载留,未得尽达其目的。又云前者陈都督伪称北伐,暗中运动省会、商会,极力挽留等语。种种捏造谣言煽惑人心,依附叛军,妨害军政,应即永远禁止出版,并逮捕该司理人甘德馨,交法务局讯办,由著察厅迅即执行。此令。三月十九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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