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陈炯明宣布惠军统领王和顺罪状之布告

布告
广东都督 陈炯明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19日
1912年3月19日
发布于《申报》

照得现在南北统一,粤省渐定,凡我国民,自应同德同心,共图建设事业。乃惠军王和顺,包藏祸心,煽兵肇乱,希冀推翻政府,置吾粤祸患于不顾。平日所为,抢盐船,劫当铺,纵部下抢扰石龙商场,霸据海丰税关盐场,复扰害乡民,私自招兵,私自购械,甚至占夺虎门炮台,破坏治安,扰害平和,已非一日。本都督以其迫近省垣,投鼠忌器,不加显戮,冀其自新。讵王和顺不知自悛,反欲挑衅。初一日该军参谋李思辕登报辞退,初五日调回西村惠军,欲图起事,初九日新军巡查街道,猝被狙击。本都督派员持令奔往调和,至南门外,惠军伏商店中,枪毙巡查军数人,是其叛谋已露。本都督一面派兵守卫商场,防其豕突;一面邀宣抚使黄芸苏,并派海陆军司令胡毅生,广阳督办何侣侠,委员陈军衡、刁祥等,叠经劝谕,令其收队,并令我军亦收队入城。乃初十日,我军遵令,甫进城门,惠军即蜂扪闯进,我军不能不开枪抵御,遂致冲突。然犹以电话通信,复由国民团体会、广州公安会各团体劝其息兵。和顺不恤,本日辰刻,竟燃放大炮,向我轰击,是其不顾商场,不顾民命,贼忍凶残,至此已极,自非严加惩创,无以保商旅而维治安。

现在遣派水陆军合力进剿,不难歼厥渠魁。须知此次祸乱,罪在王和顺一人。本都督德薄能鲜,不能感化凶顽,致不得已用兵城垣,使商民惊恐,实滋愧怍。惟王和顺罪状,或有知之未悉者,兹择出大端布告,凡我国民,共体此意,毋忽。特此通告。

三月十ー日。陈炯明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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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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