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陈炯明为拆广东省城城墙筑路之布告

布告
广东都督 陈炯明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0日
1912年1月20日
发布于《申报》

粤军都督陈为布告事:

照得省垣地方,素称殷盛,城厢内外,商业尤为繁富,若非于交通上设法改良,实不足以资利便。查现在城基一带占地甚多,而城内城外互相隔阂,于交通上尤形不便,徒以往日满清官吏藉城自卫故,虽明知其害,亦终不忍弃除,此实地方之大障碍,而亦我全省人民之不幸事也。方今民国新成,间阎安堵,振兴商务,整顿交通,实不容绥。往日阻碍之城基,自非从速拆除未可。且就城基一带,审查地势,最合改建大马路之用,将来若建筑工竣,车马分驰,与昔日情形当有天壤之别。军政府为人民筹画交通起见,故对于此种事业,自不得不从速进行,以为粤民图幸福。惟附城一带,民居甚多,今一旦变更,于该处居民,实有密切之关系,若非预为筹画,恐多窒碍难行。

现经知会工务部,务即从速详细调查,藉资办理。为此出示布告,凡属附城一带店户业户,准于一个月内,速将房屋所在地列明某街某,深若干,阔若干,及业主何人,住户何人,详细报到工务部,以便酌量办理。其系公家官地者,亦即由住户照例报知,切勿延迟,至干自误。

特此布告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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