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计划大纲(1941年)

广西建设纲领 广西建设计划大纲
1941年8月1日
广西省政府委员会第五四一次会议通过,广西省临时参议会第五次大会修正

  第一部 总纲

  第一节 建设准据

  第一条 广西为中华民国之一省, 广西省政府为谋领导全省官民,共同努力于复兴中 国之任务,在整个建国计划体系之内,积极从事于本省之建设。

  第二条 中华民国建国之最高指导原理,为国父手创之三民主义。依遗教所示,三民主 义之建设理想,分为二个阶段逐步完成之。第一阶段为中华民国之建设,以达到民有民治民 享为鹄的,第二阶段为世界和平之建设,以达到大同之治为鹄的。

  第三条 本计划大纲以前条所示第一阶段之建设为限,而当前之使命,尤置重于训政时 期地方建设之完成及宪政开始时期应整备之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均权之原则,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划归中央者,本 省地方政府应于中央政府法令指导之下,努力奉行,加速完成之;其有因地制宜之性质划归 地方者,由本省地方政府分担建设之。

  第二节 建设层次

  第五条 广西建设,纵分为省建设、县(市)建设、基层建设三级。

  第六条 省建设为工作之主导,县(市)建设为工作之重心,基层建设为工作之基点。

  第三节 建设部门

  第七条 广西建设,横分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军事建设、文化建设四部门。

  第八条 经济建设之最高指导原则, 为民生主义。抵制帝国主义之侵略,消灭封建社 会之剥削,限制私有财产之发展,建立公有制度之基础,改善劳动状况,改进生产方法,调 整分配制度,以完成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生产社会化、分配合理化之第一阶段建设之理想。

  第九条 政治建设之最高指导原则,为民权主义。训练四权行使之能力,启示国民应尽 之义务,坚定革命主义之信仰,并确立自治制度,调整自治区域,灌输自治智识,培植自治 人才,以完成实施民主政治必具之基本条件。

  第十条 军事建设之最高指导原则, 为民族主义。实施国民军事训练与兵役法,使武 力民众化,以备平时警战时国防之必需,完成民族自卫之要求。

  第十一条 文化建设之最高指导原则, 为三民主义。改进社会教育,发展学校教育, 适应各部门建设之需要,培养人才,运用学校力量,协助建设之进行,使全体国民皆有接受 完全教育,参与文化创造之均等机会,以达成在三民主义原则指导之下,发展学术研究,革 新社会意识,造就能适应三民主义国家生活之健全国民之目的。

  第二部 各级建设要项

  第四节 省建设要项

  第十二条 经济建设

  一 推进土地行政,实施土地测量,完成土地陈报,举办地价申报,实行按价征税及自 然增值归公。

  二 公地荒地,由人民租用,停止发卖,并规定私人面积之最高额。

  三 私有荒地,逾限不垦者归公。

  四 私有土地出卖,尽先由公家承受。

  五 奖励耕地之合作经营。

  六 重要及大规模企业,由政府及地方团体公营,但得奖励有经营经验之私人参加,并 保障其利益,以促进公营企业之成功.

  七 调查全省之资源,以为工业建设之根据。

  八 发展机械工业电气事业,及矿产之探查开发,使经济建设逐渐趋向工业化。

  九 发展粮食及衣用原料生产,并调整与衣食住行有关之工厂,使省内生产,渐能自给, 趋向于生产社会化。

  十 确立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之财政金融政策。

  十一 建立全省金融网、贸易网、仓库网、交通网,使经济结构组织化,经济建设计划 化。

  十二 建立农业工业试验机构及其指导推广系统,以促进生产之发展。

  十三 发展农田水利,改进林业行政。

  十四 普遍合作组织,增高人民生产力与消费力,并使分配合理化,生产社会化。

  十五 训练经济建设干部,以充实其技术及组织智能。

  第十三条 政治建设

  一 颁布县地方自治完成标准,限期完成地方自治。

  二 健全各级民意机关之组织,促进人民行使四权之训练,并于政治教育经济诸方面民 众组织中,实施训练,联系进行,以加强民众使用民权之习惯。

  三 按期举行户口普查,并厉行各级公务统计。

  四 调整各级行政区域,健全各级行政机构。

  五 提倡廉洁风尚,肃清贪污土劣。

  六 厉行干部政策,确立人事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七 厉行岁计会计制度。

  八 完成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发展医事保健事业。

  九 培养卫生医药专门人才,适应公医制度之需要。

  第十四条 军事建设

  一 健全并充实国民军事训练之组织及内容,普及国民军事训练。

  二 健全兵役行政之设施,使组训征调顺利。

  三 充实国民军事组训所需之武器,并设置必需之武器修理所。

  四 调整保安机关及保安部队,使负担地方警卫之责,并成为战时兵员之补充机关。

  五 设置荣誉军人治疗教养机关,以安顿残废抗战将土。

  六 充实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基金。

  七 组织全省在乡军人,并指导其活动。

  第十五条 文化建设

  一 完成国民基础教育。

  二 扩充师范教育,以健全学校师资。

  三 适应学生数量之需要,调整及增设中等学校,并奖励私人设立。

  四 改善国民中学制度,使成为县文化之中心。

  五 修订学校教育改进计划,充实学校设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改善教学训育方法, 实施学生升学职业指导,编印适宜课本,以增强教育效能。

  六 职业教育,釆取建教合一原则,尽量由事业机关场所举办之。

  七 订定运用学校力量协助地方建设事业进行办法颁行。

  八 订定扶助贫苦优良之学生求学办法颁行。

  九 发展女子教育,提高女子服务社会能力,培养优良母性,并设计指导改善一般家庭 教育。

  十 成立全省书刊供应流通网,以利文化之传播。

  十一 改进新闻及广播事业,以辅助政令及社会教育之推行。

  十二 充实省立图书馆,成立博物馆、艺术馆,以供应自学工具,提倡自学风气。

  十三 适应国防需要,发展国民体育运动,以养成国民强健体格及使用战斗机械习惯。

  十四 整理并保存本省历史文献,编印年鉴丛书,以发展地方文化。

  十五 改善社会固有文化,对于流行民间之语言、宗教、艺术、礼俗等文化形态,研究 其改善办法,指导施行。

  十六 设置学术奖金,以提倡科学技术之研究发明。

  第五节 县(市)建设要项

  第十六条 经济建设

  一 依据省之指示,举办全县土地测量、地价申报及完成荒地调查,并扶植自耕农。

  二 按本县需要及可能,举办农田水利及造林事业。

  三 按本县需要及可能,举办各种公营事业。

  四 设置县农场,以接受省农事场所之指导及推广事项。

  五 依据省之指示,改进手工业及举办轻工业。

  六 依据省之指示,推进全县合作事业。

  七 修筑县道,开浚水道,并使之与铁路省道及邻县县道联络,以发展交通,便利运输。

  八 提倡农家副业,以充裕其生活。

  九 釆取量出为入原则,确立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之县财政政策。

  第十七条 政治建设

  一 依据县地方自治完成标准,参酌本县情形,限期完成本县地方自治工作。

  二 调整基层行政区域,以便利行政及自治事业之发展。

  三 健全执行机构及议事机构。

  四 普遍训练基层干部,并改进其任用办法。

  五 依据省之指示,参酌本县情形,成立卫生院,推行医事保健事业。

  六 厉行岁计会计制度。

  七 举办老弱育婴救济事业。

  第十八条 军事建设

  一 依据法令规定,实施全县国民军事训练。

  二 置备必需之武器及登记全县公私武器,并施行检查。

  三 建置必需之兵舍。

  四 组织全县在乡军人,并指导其活动。

  第十九条 文化建设

  一 充实或设置县立国民中学,使成为全县文化之中心。

  二 设置县立图书馆及书刊流通机构。

  三 倡导国民体育运动。

  四 健全收音设备,以利政令及新闻之传播。

  五 增修县志,并编印县年鉴。

  第六节 基层建设要项

  第二十条 经济建设

  一 乡镇村街,均依照规定组织合作社,以负担公共造产责任及便利私人生产消费。

  二 利用公共田地或租用田地,设置乡村农场,举行公耕,并接受省县农事场所之指导 及推广事项。

  三 依照法令规定,充实乡镇仓村街仓,改善管理,树立信用。

  四 按可能及需要,举办农田水利事业。

  五 切实施行隙地种树及荒山造林。

  六 提倡家庭工业及副业。

  七 提倡适合生活水准之消费,以增加国民之健康。

  八 按年征工修理乡镇村街道路及整理沟渠。

  九 装置乡镇电话,并逐渐推及村街。

  第廿一条 政治建设

  一 依照法令,厉行户籍人事登记。

  二 清理公产,增加收入,实行岁计会计制度,并使财政完全公开。

  三 健全乡镇村街公所,按期举行乡镇务会议及村街务会议。

  四 按期举行村街民大会及乡镇民代表大会,以训练人民行使四权。

  五 依照法令,成立各种民众组织及民众团体。

  六 订立村街自治公约。

  七 依照县之指示,成立乡镇卫生所,设置村街卫生员及置备简易药箱。

  八 改善民居建筑,以增进民族健康。

  九 禁绝烟赌,取缔游惰。

  十 设立息讼组织,调解人民纷争。

  第廿二条 军事建设

  一 依照县之指示,实施本乡镇国民军事训练。

  二 依照法令规定,组织各种团队,负担地方警卫任务。

  三 依照法令规定,登记本乡镇公私武器,并施行检查。

  四 设备集合广场。

  第廿三条 文化建设

  一 充实中心国民基础学校及国民基础学校,使能尽量收容应受教育之儿童及成人,并 力求逐渐达到完全免费教育。

  二 中心学校及基础学校,依照法令,实行社会服务,协助各种建设,使成为乡镇村街 之文化中心。

  三 公所、学校、合作社、农场等,应随时介绍各处进步之日常生活用品方式及方法, 灌输于本地人民,使之仿效,以改善其生活。

  四 公所或学校,应购备必要之书报,以供大众阅览。

  五 就地方节庆庙会社日歌圩等原有习俗,改善其内容,举行适当之娱乐集会及舞狮打 猎竞渡等体育运动。

  第三部 建设实施程序

  第七节 计划

  第廿四条 本大纲颁布后,省政府、县政府、乡镇公所及各该组织内之各部份,均即检 讨过去建设之实绩,根据本大纲第二部之规定,参照人、财、时、地、物各项情形,分别先 后缓急,拟订各该级各部门之建设实施计划草案,呈由主管官汇集修正,以成为各该级之整 个建设实施计划。

  第廿五条 乡镇建设实施计划,须提经乡镇民代表会通过,再呈县政府核定。县(市)建 设实施计划,须提经县(市)参议会通过,再呈省政府核定。省建设实施计划,须提经省参议 会通过。

  第廿六条 本大纲不规定实施完成年限,但各级各部门建设实施计划,必须规定时日, 明定进度,计日程功。

  第廿七条 各项计划实施时所需经费,均编入该级机关年度预算内,使计划与预算完全 配合。

  第廿八条 各级主管官于各该级整个建设实施计划起草之前及草案完成之后,均须召集 有关人员会议,详细研讨,以期缜密,而免冲突重复之弊。

  第八节 执行

  第廿九条 已核定之计划,由主管者切实按照执行,非遇意外事故,或实际情况变动与 预定不合时,不得借故停止或轻率修改。

  第三十条 计划执行时,如有与实况不甚恰合之处,得另订补充调整办法,力求贯彻, 但不得违反原定计划之目标。

  第卅一条 计划执行时,主管负责者须切实努力,上级须认真监督,且须随时检讨,纠 正错误。

  第卅二条 需要民众热烈参加之建设工作, 各级干部应努力宣传,发为运动,不可仅 以命令行之。

  第九节 考核

  第卅三条 每项计划或整个计划之实施,负责执行者应随时记录,按期检讨其工作之成 绩。如实施与预定计划有出入时,应寻求其原因,指出其缺点,以积累自己之经验。

  第卅四条 上级接到下级执行计划结果之报告后,应即审定其成绩,并据以奖惩,以资 激劝。

  第卅五条 同级各部门执行同类计划时,上级应随时将考核所得之各种优点,缺点宣布 周知,使彼此观摩,互相竞进,增加工作效率。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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