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禁赌办法
广西省禁赌办法 中华民国31年(1942年)6月27日 公布于民国31年6月27日国民政府训令渝文字第688号 |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79号 |
国民政府训令
编辑渝文字第六八八号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令行 政 院司 法 院军事委员会
据本府文官处签呈称:
“准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31年6月17日国纪字第24221号函开:
‘准军事委员会移送广西省政府主席黄旭初本年2月10日签呈称:
“窃查两广民众向多嗜赌,本省前为肃清赌患,曾订单行办法,颁行数年,虽不无微效,然距预期之目的尚远,揆厥原因,由于处罚太轻,不足以使赌徒生畏,甚或狃于刑法非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不为罪之规定,不服制止,每逢缉究,即起纠纷,地方政府执行职务益感困难,若不从新改订禁赌办法,诚恐赌风复炽,尽弃前功。去年本省举行全省行政会议时,各专员县长咸以改订原办法为请,最近粤省禁赌,亦经订有单行办法呈奉核准施行。兹为适应本省环境,肃清赌患,援照粤省先例,改订广西省禁赌办法,理合检同该项办法幷附原办法签请察核,迅赐核准施行”等由。
经批送法制专门委员会审查,兹据报告称:
“查该办法拟订理由,与广东省情形相似,自可依照广东省前例予以规定,其与刑法不相融洽者,已为厘正。至所科之罚金及没收之财物,以可照广东省成例,以四成为法院收入,以六成为省县行政经费,充赏虽为奖励查禁之办法,究不宜多至八成,可由省政府酌量另订办法。依据上述见解,对于原案条文已量予修正,共计为二十七条,另缮附呈,请予核定”等语,附修正办法一件。
复提奉国防最高委员会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决议,照审查意见通过。相应抄同该办法,函请查照转陈饬遵’等由。
理合签请鉴核”等情。
据此,应即照办。除饬处函复幷分令外,合行抄发原附办法,令仰该院转饬遵照院 知 照会转饬遵照。此令。
计抄发原附广西省禁赌办法一份
主 席 林 森
行政院院长 蒋中正
司法院院长 居 正
广西省禁赌办法
编辑第一条
- 广西省为肃清赌患,以适应战时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 广西省境内关于违犯赌禁之处罚,悉依本办法办理之,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 凡赌博不问其以财物为目的或供人暂时娱乐为目的,亦不问其是否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得出入场所,均严禁之。
第四条
- 赌博财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 以赌博为常业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千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 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其供作场所之房屋并得没收之,但以属于意图营利人者为限。
第七条
- 制造或贩运专供赌博之器具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八条
- 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处三十日以下拘役,得并科一百元以下罚金。
第九条
- 凡住户、商店、船只、公共处所如藏有专供赌博器具者,须一律缴交当地负责执行禁赌之机关,违者一经发觉,其收藏人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十条
- 税局、关卡查觉有携带专供赌博之器具入口者,应将人犯赌具一并扣留送交当地县政府、警察局或其他负责执行禁赌之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 凡犯第四条至第七条之罪者,如系适龄壮丁,得调服兵役或劳役。
第十二条
- 包庇他人犯第四条至第七条之罪者,应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 凡政党军界服务人员赌博,其直属长官知情而不检举者,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或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 住户、商店、船只、公共处所有赌博情事,其户主、店东、船长、经理人或负责人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听而不告发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十五条
- 关于查禁一切事宜,在省会及设有省警察局之区域内由警局负责执行,其馀各县地方,由各该县政府分别督饬所属警察局区署乡公所负责执行,但执行职务时,须入室搜查逮捕者,经由村街甲长至少一人或邻居二人以上眼同执行,以资佐证,搜查处所如公署、军营、军舰或军事上秘密处所时,应依刑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赌台及赌犯身上或兑换筹码处之金钱、物品,应一律没收之。
第十七条
- 检获前条之赌具及金钱物品,应即时送交负责执行禁赌机关之主管人员转送审判机关处置,不得稍有隐匿,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 犯本办法各条之规定者,军人送当地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依本办法各条之规定审理。普通人或政党服务人员,由法院审理之。
第十九条
- 凡依本办法没收之财物及所科之罚金,以六成为省县行政经费,由审判机关按月拨交省政府支配之,没收之房屋幷得准作学校校址或村街公所所址之用。
第二十条
- 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办法各条之罪者,处以各该条规定之刑。
第二十一条
- 村街甲长对于所辖境内发生赌博,应即报知县政府或警察局区署乡镇公所,如知情不报查明属实者,处三十日以下拘役,得并科一百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二条
- 各县政府、各警察局应将经办赌博案件按月依式填表呈报省政府,其表示另行颁发。
第二十三条
- 所有没收及收缴各种赌具,应由没收机关汇存,定期召集当地区乡镇村甲长于公共地点眼同焚毁,仍按级呈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 公务员犯本办法各条之罪者,依各该条规定之最高刑处断。
第二十五条
- 依本办法判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案件,以一审终结,不得上诉。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颁行后,本省以前颁布之各项赌博禁令,一律废止。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