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斋全书/卷百二十七

卷百二十六 弘斋全书
卷百二十七
作者:李算
卷百二十八

类义评例一 编辑

卷首签 编辑

大学章句序 编辑

臣光颜签曰。按例。此题似当低一字书。

臣滢修签曰。此是奉教之凡例。而盖出于尊经卑传之义。今不可改。

臣光颜签曰。原编衍义及衍义补。皆低一字标之。故大学二字。标于极行。序编则衍义序之题目。既低二字书之。则章句序之题。亦当低一字书矣。盖序编之低一字。即原编之极行。题目视原文各低一字故也。

御签曰。朱夫子序文之极行书。衍义原补篇序之低一字书者。盖寓尊经卑传之义。固不可改。但题目之低一字书。尹说果然。如是然后。与衍义序低二字之例有区别。而义例亦齐整。

衍义序,衍义补序 编辑

臣滢修签曰。汉元以下。既删本文。则序亦但当曰汉唐贤君之所谓学已不能无悖乎此者也。而矣而乎此一句。似宜删之。

臣光颜签曰。此一句删去。则文义终有未尽未备之叹。此序既全载。而独删此似不可。且汉孝元以下本文之删。亦合更商。

臣滢修签曰。此是选书。则序何独不可选乎。原书不载者。序中独列。终乖选体故也。

御签曰。衍义序补序。初不必删。序者所以序其源委。三序并全誊为好。

序小注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下诸目。类编中或有不入选者。小注并勿收载恐好。

臣光颜签曰。间虽有不入选者。序则依本文全载。以见本书面目似好。或加圈而注之曰某目。今删亦可。

御签曰。小注删之无妨。补序仿此。

第一卷签 编辑

伊训曰。今王嗣厥德。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二则字。是承上之辞。立爱上。添入本文中人君不爱一段。而立敬上。亦添当无敬而一句恐好。

御签曰。二则字。即承伊训之经文而为释传之字。则何必添入耶。

荀子请问为国 编辑

御签曰。荀子固胜于雄也。入于此条。不亦汰哉。当删。且况此下汉唐条。欲删之耶。

董仲舒曰。为人君者。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数句全载似好。

御签曰。删之然后精切。且此等文字钞节之法。务当谨严。须于无味中求滋味。

臣滢修签曰。本书中扬子迩乎一条。及真注天下在迩乎一段。并添入于此条下。然后序文中所谓继之以子思,孟子,荀况,董仲舒,扬雄之说云者。方有下落。

御签曰。雄说之删。略寓笔削之义。序文中历叙者。亦有删处。语虽好。仍删可。

周子曰。治天下有本。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符契下。添入本文中盖心疑也一段似好。

御签曰。考之文成之圣学辑要,文元之九经衍义引语按说。皆以平铺放著为䂓模。不施斧凿。不务新奇。此书钞例从这䂓。往往有不免澹渗处。此亦未必钞。

第二卷签 编辑

传首章。至传四章。 编辑

臣光颜签曰。上编载经一章。而附以帝王为治之序。此编载传四章以上。而附以帝王为学之本者。似无意义。真氏序云前列二者之纲。后分四者之目。然则是二者。皆属纲领统说。何可分而二之。一附于经而一附于传乎。此编所载传文。恐宜移入于上编经文之下。而衍义二篇。依前合编似好。

臣滢修签曰。以次序言之。为学之本当先。为治之序当后。而此篇以为治之序先之者。盖为治之序。统论䂓模。为学之本。始就明新工夫上言故也。不特书中所引诸条。绰有条理。虽以真序自注者观之。以上论为治之序以上。皆以䂓模言。以上论为学之本以上。皆以学问大纲言。且以本书所引者言之。经一章之必引于为治之序。汤之盘铭之必引于为学之本。中仲虺之诰训释者。各有段络。可以推知。今若并叙经一及传三。然后系之以为治为学。则经一即三纲八条之统论者也。传三单就三纲上释之者也。三纲八条之统论者。及遗却八条。单释三纲之传文。都归一条。而曰此为治为学之都目录。果是何等发凡。而有何分属之体裁精神乎。此处屡经禀旨。极费睿裁而停当者。恐不可以一时意见。轻易议到也。

为治之序。

尧典。钦明时雍。通论自心及天下之䂓模。

皋陶谟。慎厥身修迩可远。通论自身及天下之䂓模。

伊尹。嗣厥德终于四海。即明明德于天下之义。

诗思齐。刑于寡妻御于家邦。其本乱而末治否之义。

易家人。家人反身之谓修身为本之义。大学经一章。

中庸。修身怀诸侯。而又以诚为行之者一。则此后经八条。后而又后之义。

孟子。自天下推及于身。此前经八条。先而又先之义。

荀子。此亦修身为本之义。

董仲舒。此明德为本。新民为末之义。

周子。此亦修身为本之义。

为学之本。

大禹谟。人心道心训明德。

仲虺之诰。德日新训新民。真说亦曰汤之盘铭。即其事而盘铭。即新民传也。

周公作立政。克厥宅心。克俊有明。此明明德之止至善。

洪范八畴。此新民之止至善。

礼践阼篇。丹书敬字。即至善传于缉煕敬止之敬。

说命。

敬之以上。真序所谓商高周成之学。庶乎此者。

汉高帝。文帝。武帝。宣帝。光武。明帝。章帝。

唐太宗。玄宗。宪宗。以上。真序所谓汉唐贤君之所谓学已不能无悖乎此者。

此朱子所谓凡传文杂引经传者也。

臣光颜签曰。见右签后。始知此处已经禀定。而贱臣之见则终未觉其为稳当。盖此衍义二篇。无论其孰为䂓模孰为工夫。槪之皆纲领说也。而顾分属经传。有若上篇只衍经一章之义。下篇只衍传四章之义者。岂成说乎。大抵经文是三纲八条之总说。自当弁首。此则姑置勿论。只就传十章而论之。则此书凡例。断当先载传文之释纲领者。然后始附衍义之论纲领者。先载传文之释条目者。然后始附衍义之论条目者可也。而今衍义上篇则进居传文之上。先后倒错。下篇则隔断于他编之下。首尾衡决。且真氏原书。既以二篇为纲。四要为目。而今就二纲之中。又分纲目。尤岂非破碎无所据之甚乎。右签谓传文之只释三纲者。与经文合作一篇。有欠于发凡云云。此亦未可晓。传虽只释三纲。而三纲固包八条。有何发凡之欠整乎。至以衍义所引大学文为证。则其说尤疏。夫作衍义者。只取大学名目。而博采经传。以广其义。故大学一书。亦与他书。认作一般。而随意杂引而已。何尝有意于分属乎。经一章之入于首篇。势固然矣。而汤之盘铭。何尝引于为学之本乎。仲虺之诰。训释固以明德新民为说矣。而首篇尧典。训释独不言明德新民乎。以此观之。则此二篇之俱当在释明新传下者。不啻较然矣。若舍此而只以所引为分属之准。则传二章盘铭节。引于诚正之要。传三章止于仁节。引于格致之要。其可因此而谓格致诚正诸篇。皆属此传乎。以此以彼。篇第之改定。恐不可已。而编首先载经文。以统括一书之大旨。次载传四章以上之释纲领者。然后始以衍义二篇之纲领说承之。其下诸篇。皆一例先传文而下附衍义。则发凡起例。秩然有序。似无分析破碎之病矣。○今此列录。适所以证衍义二篇之宜倂居传下矣。自尧典以下诸条。其要旨不过曰明新䂓模。则此顾不当附于释明新之传乎。自思齐诗以下。亦不过证明其本末先后之义。则此顾不当附于释本末之传乎。况传之首章。既引帝典文。则衍义此篇之以帝典托始者。尤恐当附入于此传之下明矣。今何所据而躐置传文之上乎。

御签曰。徐说初颇深然之。更观尹说尤长。虞邵庵以西山私淑之人。谓衍义曰。本诸圣贤之学。以明帝王之治。此为可证之左契。为治为学之合段。无所不可。且衍义之编于曾传之下。事面甚当。

仲虺之诰曰。德日新。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己之而已则删之。有馀下取本文中然必道也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降衷建中。即汤德之著于外而流被万世者。况己之中。乃民之所由中云云。即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之义。而义与礼字。有承接之精神。当存。道备于身之道字。与上其道岂有他哉。照应点缀然后文义方足。

汉高帝初定天下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胡五峰说甚好。恐合添录。臣滢修签曰。胡氏此说龃龉。未必当理。故先儒亦多笑之。或曰。以此责贾。将置绛灌等何地。又曰封建果可以御匈奴云云。似不必录。

御签曰。胡宏之说。古人之定论既有之。不但此条。凡属胡说多删之。况此条乎。仍删可。

宣帝诏曰。朕不明六艺。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宣帝杂用王伯一条。并真氏所论添钞似好。

臣滢修签曰。在鉴与戒。皆未衬切。不必添入。

御签曰。霸王道杂之之说。岂可载之。此条西山似未及照管。不必钞。

宪宗留意典坟 编辑

臣光颜签曰。汉唐诸君。虽右文学喜经籍。而迹其行事。全不得力于圣王之学。故真氏之论。皆初美其好学。而终惜其不知学。是可法者少而可戒者多。今只载其首句美之之辞。而尽删其下段。使后人徒见其可法而不知其可戒。则恐非真氏本意。且自汉高祖以下。多不载本文中附论之辞。虽出于详经略史之义。而经则一字一句。无非后学程法。虽更无所附说亦可。而若史之为鉴戒。则在人主所取之如何尔。其论断之说。不可不附载矣。就如此篇以帝王为学之本为目。而连叙汉唐诸君之学于三代之下而无说以拣择。则或近于混金铁为一器矣。然则就本书中汉高以下诸条及下真氏说。终似不可不略节。以附于此条上下。更详之。

御签曰。经载道史言事。钞史则从恶戒边多取。选经则从善法边归重。辑要圣贤道统篇详考。则选体之各有所主可知。吾意则汉唐条虽可法者。并删亦可。大抵不王则霸。霸非与议于为学之本。佥见更如何。○西山固真君子。而其学力。大抵仁胜于勇。所以取舍之间。或近太宽。圈本之略有厘正者。盖存微意也。

第三卷签 编辑

刘康公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叠见于下正威仪篇。更商删一。臣滢修签曰。此条则以所谓命也一句为重。正威仪条则以动作礼义以下数句为重。而叠见者。不过民受天地之中一节。以详略互见之例。似合并存。

御签曰。千古格言。如非全句重出。并存为可。

乾文言曰。元者善之长。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下真说所谓此条。即指朱子说。而本说既删。则此句亦当删。

臣滢修签曰。真说更加看详。若节此句。则盖字以下。文理不接续。若并世之以下都删。则天人之一与不一。首尾不相照应。且此条二字。指所引文言一条。而未必指朱子说。恐不可不仍旧。

臣光颜签曰。此句之删。似未为不可。既以昩于理者。皆言天与人二云云。发之。下又结之曰。吻合如此。曷尝有二耶云云。则天与人一之义。自已跃如矣。盖字承接。虽若龃龉。盖非释上文之辞。只是起下文之辞。古文多如此矣。此条指文言似不然。

臣滢修签曰。何不细看文理。盖不立自己议论。而称引世之昩于理者云云。将以辨破此说。而其下初无勘破之句。忽以他语继之者。果有此等文法乎。况此书按说之所谓此条。每指大文。而至于注说。则必曰某说。且文言正是天人一理之证。其指文言。恐无可疑。

御签曰。钞辑如拾珠弃蚌。须另著眼。不可轻改。

中庸曰。天命之谓性。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集注中盖字以下。即章句初本。而视今定本。文义似欠完畅。节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集注盖字以下。真氏集编。赵氏纂疏。黄氏日钞。胡氏四书通。皆如此本。而自陈定宇改从章句。今本辑释因之。遂载永乐大全而为通行之本。然先儒皆云二本皆出朱子亲笔。而或问之意则主真氏本。且其本于天而备于我一句。此本比今本为精云云。况此为真氏书。则尤不必拘于后来改本之不同。

御签曰。果然。真氏之书。当从真氏定论。

大学传三章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故也下。取本文中若宋是乎一段。添入似好。下文貌恭等语。与此相照故也。

御签曰。言尧舜固至矣。岂可以梁宋累之耶。不必钞。

孟武伯问孝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此虽意乎则删之。取本文中先儒爱也一段添入。而尤重下。亦添而所一端恐好。

御签曰。先儒之说。特言外之馀义。下两段亦未见其可添。

万章问曰。舜往于田。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盖字切也则删之。添入本文中扬雄之慕一段恐好。臣滢修签曰。只存上一句。而下并删之。则真氏此段。无甚新义。全删似好。

御签曰。删则可。添则未必然。

第四卷签 编辑

格物致知之要二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明道术为格物致知之要一。辨人材为二。审治体为三。察民情为四。而此因明道术之分二编。而改称为格物致知之要二。又以辨人材为三。审治体察民情为四五。皆变本书第次者恐不可。当改从本书。此下衍义补治平之目凡十二。而今改作十五。此亦似当改正。

御签曰。编书之体。当存本来面目。此说得之。

洪范五皇极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真说上段。只录朱子全文。而真说则不入一句。删真德秀三字。而直以朱子曰为起恐得。

臣光颜签曰。唐本衍义。则以朱某曰为起。而初无臣按字。大抵衍义诸本。讹谬极多。补编亦然。其所采经传文。似当一一以本书校过。

御签曰。勘订不精。袭讹传缪者多。故古人以校书比之扫叶。各就本文。著眼对校。

臣光颜签曰。朱子皇极辨本文。某说作余说。真氏以其告君之书。故篇中余字皆删去而改书讳字。后人必因此误认。今以以下为真氏之言。而冠臣按字于上。

御签曰。此说似之。

子曰。吾道一以贯之。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集注中忠出下。取本书中又曰忠恕一段添入恐好。

臣滢修签曰。语类云求做底忠恕。而此作有为之忠恕。则似失朱子本意。且此全段。自倪氏辑释以下并不取。似不须添入。

御签曰。忠因恕见。恕由忠出。而饶鲁分属修齐于忠恕。人有非之者。固是也。辑释亦不能无失检处。语类云忠在一上。而辑释添得一个心字。遂为语病。则辑释有不可尽为取准。然而朱子之言忠恕。诚多矣。此不见钞。庸何伤乎。

臣光颜签曰。真说中本也下。亦添本文中诚能我矣一段似好。

御签曰。此可以明理一分殊之旨当添。

或问诚之为义 编辑

臣光颜签曰。或问下段。只言圣人之诚。而不及于诚之之工。语无结杀。此下本文八行必全载然后旨义始足。

御签曰。此下诸条。多言诚之之工。略此详彼。亦无不可。

孟子曰。夫仁。天之尊爵。 编辑

臣光颜签曰。真说中须焉下。添入本文中不仁仁矣一段似好。

臣滢修签曰。相须二字之中。下两句已包。更添恐衍。

御签曰。甘心不仁。岂非不智。已含得不仁不智不智不仁底意思。

汉郊祀志。自齐威宣。 编辑

御签曰。太烦当节。

子曰。刚毅木讷。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远矣下。取本文中若好择哉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从古为人君者。所以为炯戒。即此也。光武明见河西万里之外。使窦融敛手来朝。而不能辨庞萌内奸外佞。况不及光武者乎。西山之谨所择三字。可谓要符。当初见删。未免失照。

以上论帝王知人之事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目中只钞二条。未免太略。取本书中汉昭帝知霍光忠。及唐裴度以类而聚之说。李德裕藤萝之喩等数段添录似好。

御签曰。入于初草而见删。加钞亦可。

以上论憸邪罔上之情谗臣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谗臣一类。亦为数三编。而诗经三条外。尽在删中。且此下本有佞幸聚敛之臣二类。而并删之太略。更加钞入。并存二目恐好。

御签曰。佞幸尤物也。聚敛盗臣也。人君切所当斥者。当加钞而存拔取舍极难。第出假令添书。

舜典象以典刑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恤哉以上。叠见下慎刑宪条。似当节删。

臣光颜签曰。经文既删钦哉句。则真说中曰钦曰恤云云者。似合并删。

御签曰。两说俱当。并从之。

唐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 编辑

臣光颜签曰。真说本文中。兼言隋炀之用刑。比之桀纣。故有除乱汤武之语。今既删上句。则此语无著落。似当全删。

御签曰。既称除乱。则自可晓其由。不必添不必删。

以上论义利轻重之别 编辑

臣光颜签曰。辨义利。是一篇要旨。而此目内。只载孟子一章。终欠太略。此下荀子盐铁论。陆贽所云三条。并加钞添入似好。○审治体之目。只是二条。而德刑一目。则上数条足尽其义。义利一目。则只此一条。多寡亦似不伦。恐合添入。

御签曰。屡已看详取舍者。见删诸条。皆未衬切。于义利轻重之条。孟子一段。虽似些略。不必加钞他条。反归体轻。

唐德宗贞元二年。上畋于新店。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聂夷中诗一条添入似好。

御签曰。聂夷中诗。元主亦切爱。而造车于室。可以通天下之险易。则知田间之勤劳。何待聂诗。大抵治法。即惟曰财出于九职。兵起于八区。士选于庠序。令行于世臣也。故三代后令主。先数汉孝文。而不过曰减田租去肉刑。盖识时之务者。如周家所以久治者。即亦重农也。是以周汉并录而不及聂诗。吾意则并与唐贞元事而删之为可。

第五卷签 编辑

皋陶谟。天叙有秩。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叙秩命讨。不可只释其二。中间数行节之。似好。

御签曰。节之果好。皋陶之告舜者如此八字。亦当删之。

真德秀曰文王 编辑

御签曰。日监在玆之义。岂在于屏障𥳑牍之翻誊。况尊阁之道。不容亵慢乃尔。真说当删。

召诰呜呼有王虽小。元子哉。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成王可也。只是训诂。无甚发明删去。而以召公此篇。为起头恐好。

御签曰。尽合如此厘正。

尧典乃命羲和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既见于历象篇。而且钦明之钦。为首见之敬。则按说中敬之见于经始此云者。亦非确论。并按合删。

御签曰。古圣贤言敬。始于钦之一字。而曰寅曰恭曰畏。其指一也。天地设位。易行乎其中。亦是敬也。则尧廷之钦若敬授。即见诸实事之大者。不可不存。

武王席四端铭 编辑

御签曰。自此至矛铭。真说别无可观。并删之为可。

孔子观周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所行二字似当乙。更详。臣滢修签曰。家语本文。作无所行悔。不当乙。

御签曰。当从本文。

真德秀曰。斯文大略。 编辑

御签曰。真说无意味当删。外此似此处。当用一例。

周公作无逸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最也下。取本文中人无畏故一段添入似好。

御签曰。东莱说甚纤悉。西山说无容多为。与其钞节。并删真说亦可。

晋献公卜伐骊戎 编辑

臣光颜签曰。医和六气之论。子产四时之说。皆古今格言。大有补于养德保身。并钞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六气四时之论虽可诵。昌黎浮夸之斥。政在此等文字。

唐玄宗贵妃号太真 编辑

御签曰。杨妃事太冗氄。自他日至辔策并删。杨国忠不书姓字失检。更详。

春秋昭八年。有石言于晋。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于晋下。当添魏楡二字。而宜乎下。亦添晋侯方筑虒祁之宫叔向曰云云贰心一段似好。

御签曰。魏楡地名也。无紧关。叔向贤人也。有先见。取舍当于此而定。

汉文帝时贾山言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文帝不作露台一条。钞载于此条下似好。

臣滢修签曰。露台条。已见于备䂓制宫阙之居。则似不必叠。

御签曰。真所谓架屋。不必载之。

大学传六章第一节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言也下。添入本文中盖学然其一段。之者下。亦添是乃分之一段。而是则独也一句及各随少效一节并删之。补入云云。且已见上。下亦合删。

臣滢修签曰。须臾之顷。端緖之初。正指独字境界。而新签一节。不过知意相因之义。当从朱点。

御签曰。琼山之补审几微一节。其功甚博。吾所嗜此书者。盖亦深有味于此条。更为全录。

中庸首章第三节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书之例。惟大学是本经。故只书几章几节者。以篇首已载其文故也。自馀他经。则苟叠出。只删之而已。今此中庸某章云者。未免违例。未知何以处之为好。第他处亦时有不得已叠出者。如尧典首章文王诗。已载于首篇及事天之敬条。而钦明文思。于缉煕敬止二句。又单钞入录于修己之敬条是也。今亦照此。只载莫见莫显二句。详略互见。亦或一道耶。然终嫌叠出。更详之。臣滢修签曰。此签所论极是。似当钞节莫见莫显二句。

御签曰。随其所主之义。详略互见。亦此书之一凡。

以上谨理欲之初分 编辑

臣光颜签曰。以上下论字。似不可删。且衍义则皆有论字。而补编则皆删论字。亦斑驳。此下诸条。并一例书论字似好。

御签曰。补义先钞。原义后钞。不无凡例之异同。一一厘正为可。

臣滢修签曰。历考本书义例。则原编各条。皆有论字。补编以下。并无论字。今此选例。本书所无者。不添一字。则续编亦当一从本书义例。而不必嫌其或有或无。

知几其神乎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君子终日一条及胡说阴阳作也一段。并添入似好。

御签曰。胡氏三父子。胡寅则平生所不取者。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都说。删之似无妨。

御签曰。最初皆是水也。故虽穹崇之山岳。皆带水文而成其体。都说尝所许之者。

帝庸作歌曰。敕天之命。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一条。已见于第一卷摠言君臣之道条。不可叠取。并丘说合删。

御签曰。合删云者得之。

周书嗣若功 编辑

臣光颜签曰。丘说中即其上下三句。皆书以字。则第二句微而之而。应亦作以。且以字义长。

御签曰。以而两字为对。自先秦为然。

礼记曰。礼之教。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吴澂说礼之之也一段添入。而丘说中微者是故则删之似好。

御签曰。吴草庐始信朱子。终归陆学。所以不取。

第六卷签 编辑

抑之五章。慎尔出话。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驷不及舌。是子贡之言。而今谓夫子之告门人者。恐失照检。此句删之似好。

御签曰。南容以下果合删。而上篇所引抑诗。既曰此卫武公自警之诗。于此又云。亦叠当删。一下仿此。

卫侯在楚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真说中自古下之字及有威有仪二句并节。而谓仪下。添入本文中春秋福也一段似好。

御签曰。选体谨严为上。训诂之当节果得之。春秋之世以下添入亦可。

曾子曰君子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匡衡疏及真氏论汉成帝一段载之似好。

御签曰。匡衡邃于诗。故其言有物。如春秋之时。诵诗专对之人。言必有中。衡之抗疏者甚多。而此疏当为最隽。编入之论得之。

第七卷签 编辑

真德秀曰。元祐中。 编辑

御签曰。此段伤烦。当钞节。

真德秀曰此诗 编辑

御签曰。似此之段不紧。他条照此同删。

汉吕后为皇太后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尽载吕后纪一通。而今删略存槩。则如陆贾交懽将相等事。不切于宫闱预政之戒者。不必留之。如臣以下则并删。而取本文中太后斩之一段添入。以该其始末似好。○真说中吕后下。亦添之初心也一段。然后文意始明。

御签曰。大体太冗长。删固好矣。添则不可。真氏按说亦然矣。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元后一条。并班彪赞及后汉皇后纪一条添载似好。

御签曰。班氏之说不取者。自有斟㪺。

内臣忠勤之福 编辑

臣光颜签曰。人是刑馀。职止扫除。则其忠勤与否。亦无足论。正如女子之无非无仪。内臣忠勤之福一条。阙之固无妨矣。但本书中严内治之目凡四。而宫闱内臣。各分二目。以各著其得失。今独删其一目。则类例欠齐整。姑依原书。钞出汉良贺,吕彊。唐马存亮,严遵美等数条。以存其目。亦不害为仍旧贯之义。

御签曰。内臣虽曰忠勤。不可任以职事。真氏以寺人披以下八宦。列之于忠勤之福。此在宦官。固当为师法。在人主远宦寺之道。则恐不可以忠勤而假之朝政也。汉之甫节。唐之鱼李。其时岂不认以忠勤而近之。仍成厉阶乎。此所以尽删者。宦寺之有功。不封功臣。即我朝良制也。

初李膺等虽废锢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灵帝丧气一条及真说。钞载于此条上。而下六年钜鹿条则删之。又添灵帝千馀人一条似好。

御签曰。上二条。既详党锢之颠委。下二条删亦可。

李辅国以阉奴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中不平下。添入本文中不欲以下一节似好。而末行侠者之侠。唐本作使。当从之。臣滢修签曰。侠字。唐书本传作侠。似非误。

臣光颜签曰。此下程元振条。似当节其冗繁。

御签曰。不平下。四字当补。侠字当从唐书。冗处当删节。

永和六年梁商 编辑

臣光颜签曰。发其事者。指张恽事也。张恽一节既删。则此条此句。亦不可存。

臣光颜签曰。本文云用减天下税租之半。用字属下句。而此以王府用为文。当依本文添入。不然则删用字。

臣滢修签曰。唐本用下作句。且以文理言之。当为充王府用。

御签曰。张恽一段可删。用字之属上属下。何必较絜。以充以下并删为可。

第八卷签 编辑

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曰一段删之。而本书中郭吴二说钞载恐好。

御签曰。删朱子说。而取吴澂,郭雍之论不可。

以上总论朝廷之政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目圈下丘注所引朱子说。多见于上。未免重出。且去丘氏本文中结语。而只存丘濬曰。亦似乖例。恐合删。

臣光颜签曰。朱子说甚好。且衬合于总论朝廷者。亦无显然叠出处。恐不必删。更添结语而存之。否则直以朱子曰载之似可。

臣滢修签曰。有师救之一节。杂见他条。何谓不叠出。

臣光颜签曰。虽杂见他条。而各以其本书入载。如师道之教训。以保傅篇文载录是也。此则系朱子之引用者。岂可谓之叠乎。朱子杂引经传之文句。而合成朱子之文。非复本书之文矣。

御签曰。并丘说载录可。

礼记大传曰名著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此条下。夫子正名一语。为定名分之要。并谢氏说还载似好。

御签曰。当入之句。岂或遗照而不入耶。抑有意也。

春秋穀梁传 编辑

臣光颜签曰。穀梁一条。别无紧关。并丘说删之。而诏令一篇。所取太略。就本书中。如周官令出惟行。大雅𬣙谟定命。文帝山东布令。德宗奉天诏。太宗论诏令等诸条。皆合节入。更详之。

御签曰。穀梁氏传春秋。而并言为人臣者侵君。命之为不臣。则不可汰。周官以下。亦不必叠床。

第九卷签 编辑

说命。惟治乱在庶官。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立政一条。并按载之似好。

御签曰。立政则在此条。不甚衬切。武成一段。钞载为可。

礼记缁衣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宁也下君以亲比一段。节取本文之际。不能无文势之龃龉者合删。而直以先儒以下。上接宁也恐好。

臣光颜签曰。丘说中其事下。添入本文中嬖宠之三字。亲比下。亦添而大昵矣一段。然后文势始无龃龉之患。而旨意似极明畅。

御签曰。按说言大臣迩臣所以敬所以慎之方。能有发明圣旨。依尹说添入为可。

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似当移置于下条下。而以上宗人四字。则亦宜移注于丘说末行。

御签曰。历叙宗正之制置。至皇朝宗人府矣。汉之置宗正官。袭秦之旧而非古之道。则删之为可。

周官立太师太傅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胡安国,陈傅良二说。节而载之似好。

御签曰。伯恭因康侯之说。而陈亦因伯恭之论。则三说如印一板。何取何舍。

冢宰掌邦治 编辑

臣光颜签曰。通政司。即唐之门下省。汉之尚书省。为出纳百司之地。职官篇。似不可阙。且丘氏本书中。职官之见于他条者。如都察院之见于台谏条。大理院之见于刑宪条。五军都督府之见于武备条之类。此皆不著。而通政司则既不见于他条。取本书中舜典一条并注按。钞载于此条下似好。命龙云云虽叠。而既删于上朝廷篇。此则似可存之。

御签曰。通政司。未必若唐之门下省。汉之尚书省。在宋不过与登闻鼓院一例。岂可比之于命龙之官耶。不必添舜典一段于此下。

周礼。冯相氏掌十有二岁。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掌天星下。添入本文中以志以下十七字。然后与冯相所节取者相等。

臣光颜签曰。尧典冯相保相。全文俱载于历象篇。此不可叠收。且公孤六部之外。独载钦天一司。亦甚无谓。此两条并丘说当删。

御签曰。尧典中第一义即钦字。而钦若昊天。为钦字之第一实政。则六部可删。钦天监一条。岂可删乎。此篇载尧典。历象篇载周官为可。

诗大雅卷阿首章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深矣下。取本文中盖字是已一段添入。然后文势始承接而方有曲折。

御签曰。君臣相与之际。有足咏叹而歆慕者。添入为宜。

史渐曰。忠厚近迂阔。 编辑

御签曰。史渐此言。予所爱诵者。而因毕公之德。为师于天下。使康王垂拱仰成。而言者则毕命之不录。而捏合于召诰之下。殊非史渐之本意。召诰则附以丘说。史论则冠以毕命。然后义例井然。割付时照检之遗漏可知。

国语。近臣进䂓。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冏命一条。𥳑侍从之义见于经者只此。似不可删。还录于此条上恐当。

御签曰。冏命节入。林说亦当节入。

周礼。大史掌建邦之六典。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五经博士之职。似不可删。取本文中汉武帝初置以下一条。并丘说节入似好。

御签曰。依初朱批存之。

唐改内史舍人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末行小注以上二字。似当改作此。此有单条悬注之例。

臣光颜签曰。虽单条。亦未必不可称以上。更考他篇。一例为之似好。

御签曰。凡例齐整。当如完器盛水。似此注脚。查得详密。不参差。无使后人备考订也。

睿宗时侍御史杨孚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甚好。就本书钞载恐宜。

御签曰。景云延和之际。在礼则禘以后也。在诗则郐以下也。不当入于𥳑选。

唐太宗制曰。自今中书门下。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文中欧阳相等一条。并丘氏所引择言官之说添载似好。

御签曰。欧说已批于原书而太脍炙。似漏于割付时。添之亦可。

宋蔡襄告其君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苏轼一条似好。苏轼弊也及又曰死节此两段。当添入。

御签曰。东坡此说。亦有原书之朱批而追删之者。还录无妨。

光武始诏三公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删之恐好。

御签曰。历叙科制之中。始岁一举法。亦不可阙。存之。

汉武帝时。太常孔臧等。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中当与计偕四字及如弟子三字并删去。而受业下。添入本文中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十二字。然后文义始免局束之病。臣光颜签曰。博士弟子之制。已见于上条。而文亦叠出。此条只取其入仕一节而更载之。然终涉架叠。全删恐好。如存之。则郡国以下计偕一段并删。以避其叠似好。

御签曰。两说皆可。

以上清入仕之路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目圈下注丘说无来历。删之恐好。

御签曰。临轩唱第。百僚呈贺。可以见皇朝重选举吁贤俊之盛制。卓越前古。则是岂可删而不章者耶。

自唐制庶官五品以上。至丘说法也。 编辑

御签曰。一时之制不足载。下有循资格。此条并拔。

开元十八年。裴光庭为吏部尚书。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丘说添入似好。

御签曰。丘说年劳资格之弊。俱因唐宋人之言。别无他见破者。当依前而已。

陆贽言于其君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沈既济选举议。深得铨选之要务。与胡说并节入于此条上似好。

御签曰。沈既济铨选之说。既非端本正始之策。又有轻禄重责之失。同时陆内相之言。亦不能无疑。长官非其人。则所择者亦非其人。故予则曰在人不在法。无论沈陆。并当删。

汉郡守辟除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黄龙按之一条添入。然后方与丘注照应。

御签曰。可。钞书之贻讥。多在于语脉相应之遗照。

以上严考课之法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目上。采入本书中司马光说二条。而此目下。丘注亦添入恐好。

御签曰。温公初说及文庄按说。并添录。

春秋穀梁传曰。学问无方。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此条上。易拔茅茹。周官推贤二条。为论推荐之祖。似当添。

御签曰。只录泰之初九为可。

臣光颜签曰。此条注丘说无当于原条。且只引古书而无收结之语。当删。

臣滢修签曰。丘说若删。则当录本文所引左传。此义不可泯。

御签曰。左氏本传。初钞后拔者。今从徐说存之。

荀卿曰下臣事君以货 编辑

臣光颜签曰。汉武诏进贤一条。是深达治道之言。依本书全载于此条下。而刘寔崇让论一条。亦节入恐宜。

御签曰。孝武诏书当录。刘寔以汉之宗姓。仕于曹叡。而为崇让之论。何异于倡家读礼。决不可采。

崔祐甫为相。荐举惟其人。 编辑

臣光颜签曰。荐举而无保任赏罚之法。则犹不荐也。取本书中唐文宗赏罚举主。及周世宗举主连坐。与宋端拱中许举主自首此三条。不可不钞入于此条下。而真宗诏每年终。令各举一人。及举官自代二条。亦添恐好。

御签曰。崇推荐之编目。今所录亦裒然矣。何必更烦。

唐高祖以舞胡安叱奴。为散骑侍郞。 编辑

臣光颜签曰。滥用之失。一篇太略。就本书中。撮其可合垂戒者添入似好。如论语举直错枉条。汉文帝官啬夫。灵帝官鸿都诸生。唐肃宗以空名告身。玄宗欲相张守珪。宋高宗赏王继先五条。并钞录于此条上下恐宜。而丘说亦间多可采。更商之。

御签曰。孝文欲官啬夫。孝武欲侯宠姬二条。与论语举直错枉章。节略添入为可。

第十卷签 编辑

孟子曰。得天下有道。 编辑

臣光颜签曰。本书中书可爱非君一条。添入于此条上似好。

御签曰。禹训则一也。而本固邦宁。为固邦本一编之宗旨。则当取五子之歌皇祖有训章。

章帝元和二年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上。取本书中汉惠帝五筭一条钞录。然后方与丘说中有罪有养有给三句。相照应。

御签曰。尽然。所贵参阅。不但在于鱼鲁之校对而已。

以上蕃民之生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目上。取本书中徐杜二说。并丘按钞载似好。

御签曰。徐干中论。亚于管子。往往有立经陈纪之意。此固可取。杜说意叠。略钞。丘按亦合节录。

汉武帝时董仲舒说上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孝哀时一条钞载似好。

御签曰。田制盖难言也。一男占七十亩。晋太康时良法。而有司失传。史不得详。元魏孝文虽行均田。而因其在民者而均之而已。唐承元魏之馀。有口分世业之䂓。而高宗以后则又紊焉。自秦至宋。以田制依样者。即元魏与唐相距二百年而止耳。补篇之不载晋事。以其夐远难㫼而略之欤。师丹,孔光之论。即其煨烬。而寻亦不得行用。则不必添入。

魏史。起为邺令。 编辑

臣光颜签曰。郑国渠为古今水利之祖。取本书中此一条。似当添入于此条下。

御签曰。郑国开泾。果可收入。丘公南士也。习知水利。而反不致详于此者何也。即详于漕转而然也。

唐贞观二年。遣使赈饥民。 编辑

臣光颜签曰。备荒之政。专在蓄积。就本书中。李悝,耿寿昌常平仓一条。及鼂错论蓄积。长孙平置义仓二条。俱不可不载。并胡说及丘按。节入于此条下恐好。

御签曰。原本批而不选者。以见于下也。冗长之论。不必载。

以上除民之害 编辑

臣光颜签曰。河为中国大患。本书之以此一事。别为除民之害一目者固也。而终涉孤单。在今又非紧务。全删其目。亦似无妨。更详之。

臣滢修签曰。河水之害。果为中国莫大之患。而在我国则本无此患。此一目之全删签见。尽得之。

御签曰。不然。治河自汉武始。至宋而河入淮。上下千馀载。若利若害。了如指掌。若以无紧于我国而不取。则他条亦岂无似此条例者乎。贾让三策。亦当收入而不可全删其目。若如此例。则汉唐之部分诸路。有何紧关于我国而编入耶。

第十一卷签 编辑

汉兴天下既定。高祖约法。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文帝十三年诏一条。而胡丘二说并附似好。

御签曰。文帝十二年。诏赐天下民租之半。添钞。按说。则自汉文帝在位至明效也当添。

唐初。始定租庸调之法。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之丘氏所节录者。似有误。绢字下。似脱二匹二字。又输布者三字。似当在绵三两句之上。而考他文则此云布加五之一云云。据此则输布者下。亦应有加五之一四字。更详厘正恐好。

臣滢修签曰。文献通考。则云岁输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而唐书则云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此等制度。当以本史为定。○租法亦各异。唐书则曰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而文献通考。则曰岁输粟二石。亦当从本史。

御签曰。唐史虽如此。不必于此厘正。况二斛之于二石。可谓将无同。虽非是也。不悖于义理。则有删无添之义例。何必轻易改为耶。

汉和帝时。南海献荔支龙眼。 编辑

臣光颜签曰。贡献篇太略。添入本书中书旅獒周官大宰职两条。以见贡之所始。而春秋求车一条。亦载之以示戒。诸条注按。亦略钞入似好。

御签曰。大宰一条当添。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顺帝责文砻诏恐好。

御签曰。不若无诏而却之。未必钞。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本书中司会一条。不可不载。盖周礼财计之任。专以司会为总要故也。司会废置全载。而下附丘说自周礼以下似好。

御签曰。琼山之学。多从周官制度中有所得。此书引用周官处。务加宽选。盖从其本旨。而经文则不必一一尽录。未知如何。

汉贾山作至言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上。添载本书中甫田诗一条。并朱子谢氏说。而孟子布缕一条。亦并朱子说节入似好。

御签曰。欲添则甫田一章外。自朱子说。未必钞。

唐故事。天下财赋归左藏。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入本书中杨炎言于德宗。及李泌谏德宗二条恐好。

御签曰。此条法与戒俱存。不必加钞。

太宗置景福殿库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史臣曰云云。虽论宋事。而无当于此条。不可系于其下。且此条及上条既并删。则史臣说。依本书陞书极行。而附丘说于其下。史臣曰有四字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书之例。事实则引史系国。议论则取言系人。今于史臣议论。截去史臣曰。而直称宋自中世云云。则此为何人之说。而岂不有乖于凡例乎。毋宁并丘说全删。

御签曰。下签得之。

魏李悝曰。粜甚贵伤人。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马说中然字以下。是引管仲之言而驳之者。今所引管说却入于删。承接不明。济民下。添入本文中管仲此说四十字恐好。

御签曰。马说专指仲悝两人本意之出于为国为民。而敷析辨明。则未必谓之驳管氏之言。不添亦可。

宋神宗用王安石 编辑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配也下。依本文全载似好。盖丘之此条说甚明切。不可不详载其始末故也。

御签曰。琼山议论。无非通透。而往往有汗漫处。所以钞之之每存馀义。欲使览者究寻馀义之际。觉得多少滋味。不必加钞。

管子曰。今铁官之数。 编辑

臣滢修签曰。此条末行。当以小注双书以上言铁四字。

御签曰。似此异例处甚多。当一例厘正。

宋初诸路未尽禁酒 编辑

御签曰。此条下。当添丘氏按说今日化民厚俗至一端也。

汉兴高祖时。漕运山东之粟。 编辑

御签曰。此下按说当节录。而耿寿昌,赵充国语。亦当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