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斋全书/卷百二十八

卷百二十七 弘斋全书
卷百二十八
作者:李算
1814年
卷百二十九

类义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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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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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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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注朱子说删之。而添入本书中程子说似好。盖切于礼乐之义故耳。

御签曰。可。程说礼只是一个序一段。直录于此段程子说下。而以又曰当别之。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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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周官论乐。惟大师职。为总要。十二律八音五声之名义。皆详于此文。似不可不载。宜删此条。而取本书中大师职一条代录似好。更思二章兼载亦恐宜。

臣滢修签曰。典同一条。为乐律之本。六律六同者。律吕清浊之分也。数度者。律吕之三分损益也。齐量者。均调之隔八相生也。后世言乐。皆从此出。而至于大师职。不过泛论名义。恐不可以此易彼。

御签曰。徐说然。

是故先王发以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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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全章。俱无训释。而只载郑氏八风之解恐未妥。应氏说。又无紧关并删。而以本书中丘说代入似好。

御签曰。丘按中说者皆谓声乐之作云。此条当钞。

杜佑通典曰。十二律相生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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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声律之说。要当别为一书。如此节约之书。实无以该具其度数之详。且此非切要于治道者。只可存其槩略而已。丘氏原本。因朱子律吕新书序中某书某说可考之语。而历载其本文。然今不必依此尽载。此条并下蔡说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子声之说。始自杜佑发之。此于乐律。为一大肯綮。此条若删。则以何者备乐律之制耶。

御签曰。子声之说。不可阙。

臣光颜签曰。此条通典文自凫氏以下。与唐本全异。似当更考。

臣滢修签曰。此以朱端清律吕精义中所引通典说。参互本书。出自睿裁者。

御签曰。律吕精义所引者𥳑当。可取。而揆之义例。不必于本书外。别加采辑。今以本书参诸精义。更为櫽栝如此。

臣滢修签曰。本书中此条下蔡说。是西山校正史记之差误。以明律吕相生之数者。于乐律最切。似不可删。

臣光颜签曰。律吕之说。当存其大槩而已。何可尽载诸家互相难驳之说乎。此书则只存其名目大纲。欲求其详则自有全书矣。何可以此篇尽括历代乐志与律吕新书之所论乎。

御签曰。律吕之书。元定之说。不可不载。当存之。

孔颖达礼疏曰黄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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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上既载礼运还相为宫之文及陈注。以见其槩矣。此条孔疏。似宜删之。

臣滢修签曰。还宫乐之大关棙。固不可以礼运一句。谓已尽之。况此条所论。其于证后世八十四调之失。为一明文。故朱子亦谓变宫变征之不得为调。孔氏之礼疏可考。不可删。

御签曰。孔氏之说不可删。始于黄锺。终于南吕。还相为宫。而为起调与毕曲。则蔡元定之以后世变宫变征参为八十四调为非者。盖本于此。此条孔说。朱夫子亦以为是。苟存此条。则还宫止于六十之义。虽初学之士。可以知其大致。

张子曰。声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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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周程朱之名字。临文虽讳。原书则琼山所进之书也。不必改之。虽欲改之。张子之名。经筵不讳。尤不必改之。此等义例。不可不更议厘正。

第十三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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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仆掌正王之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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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眂朝以下设疑。似未必然。节之恐宜。

御签曰。眂朝之政。司马掌之。成周以后皆然。以至我朝。朝参兵曹亦掌之。以琼山之该洽。有此起疑何也。删签尽好。

唐书。玄宗以帝生日。为千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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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在前以下删之。而添入本文中今承以下十八字恐好。

臣滢修签曰。每一君为一节。亦一唐宋故事之不可泯者。似不必删。

御签曰。在前代以下存之。添今承前代以下十八字。

月令季冬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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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土牛鞭春之制。虽于古有稽。而颇近不经。且甚冗碎。此条删之似宜。

臣滢修签曰。虽云不经。风土节物之记。古人所必详。似不可删。

御签曰。两说俱是。

文中子曰。冠礼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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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家礼序二段。依本文全载似好。而附丘说下段于其下。上段则删之恐宜。

御签曰。家礼序。并载二节。而丘说只存上段为可。丘说之间载何妨耶。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行者下。添入本文中臣尝无补一段似好。

御签曰。丘说欲并存。则此以下不录。而举行下二十六字亦当添。

曲礼曰。凡为人子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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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凡引礼记。可以合段处合段书之。以上以下。仿此厘正。而他书亦用此例。

士冠礼曰。筮于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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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昏礼祭礼等文皆不载。而独载冠礼者似无义。并删之。只存三加祝辞。仍并连书于士冠礼三字之下恐好。

御签曰。删之不可。昏礼祭礼。当钞节添录。冠礼条不紧句语当删。

左传庄公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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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归宁之礼。不必别为一目。此条以下三条。并从删略似好。

御签曰。存之亦可。

第十四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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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乐凡乐圜锺为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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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吴丘二说。并节而载之。以见合祀分祀之所本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上昊天有成命条下二说及此条下二说。并不可不添入。

御签曰。只丘说节录。

礼器条以下诸条之当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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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傍签诸条之当添云者。多是初钞旋删者。今不从之。皆去签。

月令仲春之月。天子乃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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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昭穆迁祔之礼。是庙礼之大者。此条上本书中王制天子七庙一条。似不可不添入。并朱子说诸条及丘按。皆节而载之。而下天子宗庙之祭一条。亦一祭礼之大关节。并注略略采载恐宜。

御签曰。此二条。初录后拔者。更添亦可。

致斋于内。散斋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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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忌日云云。上无所系。添入本书中祭义文王之祭也一条。而仍附丘说于其下似好。

御签曰。删则删。移附于他段。义例不齐整。

祭义。祭日于坛。祭月于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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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少司寇条删之。而以本书中天府若祭云云一条代入。然后丘注司禄之云。方有下落。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少司寇条丘说中星也下。添入本文中飌师以下十字恐好。

臣光颜签曰。十字之添固好。而其下又添臣窃星也一段亦好。

御签曰。诸条可。

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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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下陈说。勿论得失。皆系历代典章。合仍。

御签曰。可。存之。俾资损益之考据。

以上内外群祀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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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此目上丘说之论皇朝制者。似当节略添入。

御签曰。丘说中自有天下者。至有功于国者也。又自朱某曰神不歆非类。至何者非天子之所主乎当录。

大雅生民曰。厥初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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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删之。而以本书中月令条代入。然后方与丘说体贴。

御签曰。可从。

欧阳修曰。古者士之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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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宋濂说。是因熊禾说而发者。今删熊说。而只载宋说。故无所系属。当并删。而第熊氏之论。亦有意见。载之亦可。更商之。

御签曰。欧阳修熊禾说固可取。以近于太冗。既拔之。熊禾下段说。添录为可。

第十五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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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大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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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武成重民五教一条添入。而仍附丘说于其下。以合释五教之文恐好。

御签曰。既载舜典五教。则武成五教。不必叠录。而其下丘说。亦无新奇者。

文王有声曰。镐京辟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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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子衿菁莪二诗。集传虽改小序之说。而以此谓学校育材者。其来亦久。要不可废。取本书中二诗序。并添载于此条下。而亦附丘说。以发其义似好。

御签曰。大抵不甚切于此条。况二诗小序。与本经有间。而且与集传不同者耶。不须钞。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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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吴丘二说。并无甚发明删之。而训诂如六舞之名之类。要当作小注于经文。大抵小注一事。当更商起例。

御签曰。小注姑未起例。吴注当节录。

礼记王制曰。天子命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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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中頖宫下。取本文中乐正崇四术一段添入恐好。

御签曰。已钞者无非四术四教。此段尤不必加钞。

比年入学中年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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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此条太烦。当节而拔亦可。

汉董仲舒对策曰。王者南面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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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大小学入学之年。多有异同。此条上取本书中尚书大传一条。并丘说添入。又于其下。继添孟子设为庠序一条似好。

御签曰。此说亦好。用此说则此条删之亦可。

朱子感兴诗曰。圣人司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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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上条。既以朱子曰弁首。则此条朱子二字似当删。

御签曰。四箴程子二字既存之。今亦同例。

书说命曰。学于古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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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说命一篇。万世学问之宗旨。虽见他条。以详略互见之例。节取入录为当。

论语子曰。学而时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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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论语首章之义。渊乎博哉。按说当删。

子曰。弟子入则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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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本书中子曰不威一条。言学甚要而备。并张南轩说。及子曰学而不思条。并朱子说。与子以四教条。并程子说。及子曰古之学者条。并朱子说。此诸条。依本书次第添入恐好。

御签曰。首章至矣尽矣。此三段不必加钞。已钞两段之未必为明道学之关棙者亦删。

中庸曰。天下之达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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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已见于原编。似当删。

御签曰。此段虽见原编。此条不可阙。节录可。

周子曰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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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圣希天及圣人之道云云。此二条添入恐好。

御签曰。此条务当从略。不必滥竽。

周易易有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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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生八下。似当脱八生十六十六生三十二一句。且程子未尝以加一倍法。为易宗旨。此按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八生下五字。此是本书脱句。似当添入。而尧夫易数甚精。明道闻甚熟。一日因监试无事。以其说推之。出谓尧夫曰。尧夫之数。只是加一倍法。尧夫惊拊其背。此云叔程子者。虽失检。然不可谓程无此说矣。

臣光颜签曰。明道固有此语。岂不知之。但程子意。不以邵子数学为正法。故如叔程子。则与邵子同居屡年。世间事无不论。而独不及数学耳。

御签曰。两说异同。皆有所见。存亦可删亦可。何必争难。

吴澂曰。汉兴得先儒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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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总论六经一目全删。似不必然。更商添入恐好。取本书中如子所雅言及兴于诗与经解荀子庄子此诸条。并下丘说。添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总论六经条。别无议论之可取者。初则多钞。旋又并删。今欲充其目。则依后录添之为可。○子所雅言章。兴于诗章。朱子注程子注。经解大文。程子说朱子说。

或问论语以何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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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丘氏论仁之名义及为仁之方。已详于上明道术篇。此又因论语而统说仁者。恐未免叠。似当删之。

御签曰。虽似架叠。此丘氏学力识解可见处。存之亦可。

程子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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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总论六经条。上既删之。则总论四书者。似亦当删。而此处恐合更商。如存之则此条下朱子曰条。删节太过。文意局束未畅。当依本文载之。

御签曰。总论六经条。虽强钞数段。而终似不衬著。然经既见钞。四书兼言条。亦不可独漏。

王制凡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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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有虞氏养国老一条。添入似好。

御签曰。王制多是孝文博士所作。先儒已言之。无论其然与否。文体稍间于他篇。手圈亦罕钞。况类义乎。不必钞。

汉明帝帅群臣养三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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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明帝事。更加节取本文而稍详之。此下注。仍载马端临说。而附丘说于其下似好。

御签曰。果然。而马说不必多录。临雍之礼。又在下条。添录之时。当看详。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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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春秋左氏传一条。并陆贽说。添载于此条上恐好。

御签曰。臧说陆说。此条历见。似此意旨。不必更添。凡属意叠处。存一删一为可。以上以下皆仿此。

文翁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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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此条冗句。亦当删节。韩黄诸条仿此。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本文中下段。全载似好。

御签曰。治蜀是已下当节录。

韩延寿为颍川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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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中十人下。添入本文中设酒以下八字。然后下句因字。方有承接。

御签曰。去取之不容不细心。如此。

秦彭迁山阳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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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秦彭条以下诸条。间间删拔为好。盖守宰能教者收载。亦已多矣。

御签曰。秦许以下。存其人而节其事为可。其中不可不删者删亦可。

朱子知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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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添载本书中丘说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则似不必添入。

御签曰。朱子条。除按说当录。

唐杨绾卒。太常谥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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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中谓其下。添入本文中与元以下一节恐好。

御签曰。唐宋以后。谥法荡然。独取两说。不亦偏乎。当并拔。

第十六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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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禹贡曰冀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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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只是赞燕京形胜者。不必太繁。间间删节似好。

御签曰。更看。删亦极难。仍旧可也。

丘濬曰。所贵乎人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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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琼山之按。无非格言。此等说话。特是茶饭。反近陈腐。删亦可节亦可。

诗灵台篇曰。经始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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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灵台条首章。已载于宽民力篇。更商删之似好。

御签曰。首章虽载他篇。馀章意义。亦合优游。当存之。

左传襄公十七年。宋皇国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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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中子罕之说。虽出于分谤之计。而未必不为后世谄人为君上任怨以市宠者之倡。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此分谤也。非任怨以市宠也。何必作酷吏苛评。似当存之。

御签曰。尹说可取。删之。

国语。楚灵王为章华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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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已入于戒逸欲篇。合删。

御签曰。更考戒逸欲篇。从详仍置。而此条若仍置。按说亦当录。

齐宣王问曰。文王之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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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本书中孟子立于沼上条。似当添载。此条虽引灵台诗。而系是引文。则似不为叠矣。

御签曰。上既有灵台章。则此为重出。同是文王之囿诗与孟子有甚异同。不必钞。○此段按说当录。

易坤为大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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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坤为大舆。只是卦中有此象而已。与衣裳取诸乾坤之类不同。此条似不必载之。

御签曰。取象则一也。未必删。

考工记曰。轸之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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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郑丘二说俱冗长。并删之。取本书中郑玄,王昭禹二说。钞代似𥳑。

御签曰。郑玄说一条当录。

凡天子之车曰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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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书主意。在于裨君德鉴治道。至于名物度数。有司之事。固非要切于启沃之工。又难详该于节约之书。存其槩而删其繁。恐无不可。如此条舆卫等制。尤为冗琐。最合刊落。

臣滢修签曰。此等制度。皆制礼作乐中一事。名物度数。若不槩见。虽有良有司。何从以考之。文献之不足。圣人发叹。似合更商。

臣光颜签曰。文献何可不备。但此是节约之书。当存其槩。不可存其详。如欲制作仿效。则当自考全书。何必于此尽载。

御签曰。丘氏之学。多本于名物。今若一切汰冗。殊非本色。然不得不存者外。从略可。

第十七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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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帝曰咨汝羲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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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先儒大要一句。删之似好。

臣滢修签曰。所欲节者。似为此段眼目。更详恐好。

御签曰。两签各有意见。更详归一。

在璿玑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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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下朱子说。只是训诂。删之恐好。

御签曰。虽只是训诂。诠释甚好。当存之。

周礼。冯相氏掌十有二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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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吴氏说太繁氄。删则全删。节则恐难。更商归约恐好。

御签曰。果然。而岁星至二十八宿之位。叙事辨时。不可不存。今加笔削。欲闻佥见。

保章氏掌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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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吴说。间间节之。则似可以略杀其繁。

御签曰。与大文并删可。

左传文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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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及下杜注孔说丘按。似合并删。臣光颜签曰。左氏三言。治历之要领。恐不宜删。注则节删。似无妨。

御签曰。大文与注并删可。

史记。太史公曰神农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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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太初历缘起。既详于班志。且此条所叙正朔服色等说。俱无关紧。律历二书。系褚少孙所补成。辞意固多踳芜。此条全删似好。

臣滢修签曰。律历缘起。详于汉志。此条中因诏以下及丘说。并删似好。

御签曰。明于律历。称太史公。当从徐说。

蔡邕天文志曰。言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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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中立八尺以下删之。而取本书中虞喜说。添载于此条下恐好。

臣滢修签曰。虞说别无紧关。未见其必可添。

御签曰。徐说可。

唐志曰。历法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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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及朱子说。间间删正。然后衍语除而差法收。

御签曰。果然。今加删正如此。

周礼大司徒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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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大明一统志。邑名地名。无不舛错。最称不精之书。此条下丘说中国朝以下删之似好。

臣光颜签曰。一统志讹谬固多。未得为善书。顾炎武诸人。尝证之矣。然而此故是皇朝舆志全书。丘氏之附载于此固也。何必以其书之不精而删之也。第节其下段似好。

御签曰。未必全删。亦未必过详。只录编志之来历为可。

孔安国曰。孔子生于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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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既非圣人之删书秦皇之焚书之为可师可戒。则汉唐以下册目录。何须备录。大抵无益于经纶。无益于进修。而漫费烦誊。以资册侩之诵传。不亦无义之甚乎。知此义。就加芟烦。

汉书艺文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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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间间删节恐好。

御签曰。无甚别般意义。删之为可。若以前汉史之全漏为不可。则孝武以下句语略钞。而终不若不录之为正。

丘濬曰。此汉书籍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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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丘说既载下文。间间加删亦可。

唐分书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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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此条岂不烦冗乎。略录或只录分书四类条一二行为可。

宋初。有书万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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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宋书籍条尤不紧。务从删汰。

舜典。同律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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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上句。无度量衡三字。而直曰颁之于下。则文势恐未畅。圣人上。添入本文中律者同然三十四字。然后文始畅而下有照应。

御签曰。签纸果然。而此条太繁。务极精钞。然后庶免猥杂。

周礼。典瑞璧羡以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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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璧羡不可无解。取本书中郑玄说添入似好。而此条又载于宝玉篇。宝玉篇如全删。则其下丘说。移入于此下似好。

御签曰。果然。二条中删一。丘按则全拔亦可。

㮚氏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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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中为量下。取本文中改煎不税一段。并注入录。然后以其铭曰以下继之。而丘说则删之恐好。盖此嘉量为古制之最重者。不可不备载度数故耳。

御签曰。嘉量何等美制。不可不并铭谨载之。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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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大文与按并删可。

程子曰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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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朱子说。已具于丘说中。似不必另载。丘说每称朱某。今云朱子。亦何异例耶。上删下改恐好。

御签曰。丘说异例。并删。

典瑞掌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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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此条当节录。按说同。

第十八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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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人掌郊野之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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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丘说中委积亭也一段添入似好。盖上条既录丘说。则此条亦合一例收入。

御签曰。可使一例。

第十九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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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诸罚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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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吕刑一篇。此条为眼目。不可删。

周礼正月之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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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吴说删之。而经文费解处作小注似好。

御签曰。小注则既以并删发凡。今不可更例。

十三年。除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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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文帝诏书一条。似当添入。而马端临说。亦不可不载。盖除肉刑诏。是千古大仁。其文不可不录故也。

御签曰。果然。二段添录为可。

唐之刑书。其用刑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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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中刑书下。添入本文中有四以下一节。然后文义通畅。

御签曰。自有四至断狱。当添入。

小司寇以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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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下本书中约剂一条。似不可不入录。士师约剂及下朱注听称者也并钞载。而末端以小注书之曰以上听讼恐当。

御签曰可。他条如听狱之小注见漏者。一一详考添录。

太宗尝览明堂鍼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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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已载于原编审治体篇。似当删。

御签曰。原编拔之。移录于此为可。

太宗时。有失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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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宪宗时李吉甫李绛为相一条。就本书中钞出。添载于此条下。似为备。

御签曰。此条当添。而只录帝以为然以上。

武帝即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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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本书中胡说。添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胡说既违羲繇设戒之义。莫掩利口。如簧之巧。琼山之取之已不可。又欲袭之何也。

以上戒滥纵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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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滥纵似是二事。滥是过滥。纵是弛纵。而全篇所收。皆是滥之说。惟王去荣一事属纵。虽滥之戒。宜加于纵。而多寡亦太不伦。可欠。

御签曰。纵滥云者。丘意尽如签说。而商鞅辈酷吏所为。未必专归时君之刑政。纵一条中去荣事。恐不衬当。惜乎丘氏之不以文皇纵囚编入此段也。全删为可。或以全删为嫌。则商鞅一条。汉武陈宠魏孝文数条。当强录。

第二十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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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兵者圣人所以讨彊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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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史迁论兵。于理陋甚。丘氏亦讥其战国之习。此条删之似好。

御签曰。太史公论兵。虽曰于理陋甚。丘氏亦讥之。然此本不抹之句语。其文亦足可读。至于战国习气。左丘之所难免。何必以此全删。

周礼。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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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中卒伍下。添入本文中入而为军二十七字似好。

臣滢修签曰。五人为军一段。已见于他条。所以此不叠录。至于下文稽民数照应。自有会万民之卒伍一句。恐不必添。

臣光颜签曰。五人为伍云云。似不入于他条。似当添入。而自上地家以下。叠见于邦本国用二篇。更详删之似好。

御签曰。果然。依此厘正。

臣滢修签曰。此条下丘说中随补下。添入本文中此万以下九字。然后结语为圆。

御签曰。签论极是。

汉志。京师有南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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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氏按说。依本文全载似好。更详之。而惟末端论皇朝兵制者。则节之恐宜。

御签曰。当只添抑考古制至所以别也四十六字。

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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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中因之下。添入本文中凡天诸卫三十字。使略著府兵之制似好。

御签曰。府兵之制。稍逊于成周之籍于大司徒。隶于大司马。而后世兵制中最为近古者。以其农者为兵。兵民为一。虽不计口授亩。自能足食峙粮。今不可草略载录。此签果是。

民年二十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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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此条云云。不特唐制。历代盖莫不然。特有年数之稍有出入。此条删之似好。

御签曰。唐制从军四十年。胜于汉制四十二年。从军并存之。使览者知所取舍。

宋之兵制。大槩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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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宋之兵制无足观。略钞为可。

周官曰司马掌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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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篇既论掌兵之官。则唐虞兵合于刑官之䂓及命掌六师之始。似不可不载。取本书中帝典胤征二条及大司马职诸条并注。略略节入恐好。不然则似太略矣。

御签曰。帝典一条与董说丘按添之固可。胤征一段。虽不录。无所不可。周礼惟王建国一条及大司马卿一人条小司马条军司马条当录。按说则只周礼条郑玄说丘按大司马条按说当节录。以详本兵之义。

考工记曰。函人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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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眂其钻空以下意叠。删亦可。

凡为弓。冬析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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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一条删之似好。大抵器械一篇太多。如考工记诸条。间间节删为好。而删亦难。当更商去取。

御签曰。既言六材以时。则巧者不过匠人。此句当拔。干也角也筋也胶也丝也漆也亦既备载则然后为良之句。不必录。六材既录。则三材不可拔。凡为弓条仍之。而寒定体冰析灂上下二句。删之无妨。如是厘正为可。

矢人为矢。𬭤矢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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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此章专言矢制分数。兼喩矢力远近。而𬭤矢既言前短后长之别。馀可类推。如是删定。

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按中五兵以下八字。已见于上条按说。此则删之。而考工记三字。亦删之。直曰观于矢人云云。似𥳑当。

御签曰。于字本文所无者。岂可添乎。然则考工记三字当存。

庐人为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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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中用也下。添入本文中而无以下一段似好。

御签曰。过三其身不能用也八字删之。直接攻守之句为可。○食欲饱。当依本文。本文欲作饮。下句食欲饱。亦当作食饮饱。

荀子曰。魏氏武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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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如说删之。作小注于大文句绝之下似好。小注一款。更当商量。

御签曰。小注一款停当。后可议。而既不能一一注释。则莫若不为。

六韬曰。陷坚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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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所称大黄飞凫等名物。皆不可考。并注删之为好。丘说参连之义。虽似该详。而其所云一人兼三人之用者。不合于周礼本注。盖古之射。以乘矢为一巡。故曰前放一矢。后放三矢也。丘说既误。则似合删。

御签曰。此条不可删。至于参连之说拔之。则海伯闻之。必当以为固陋。小学训义之相持。亦由此条之注解。当存之。

汉武帝元狩二年。李广将四千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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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哀帝时毋将隆言条。并下林说丘说及鼂错言于文帝一条。并下丘说。皆可备典故而见删可惜。今并还入。丘说则节入似好。

御签曰。毋将隆之言。无意味。丘按亦然。不必添。鼂错之说。钞亦可删亦可。

唐府兵之法。人具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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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上。取本书中耿恭以毒药傅矢一条。并丘说节入似好。

御签曰。耿恭事。古之良将之所耻为。不可录。所谓神机箭。发号只用线纸。临陈兼用钱镞。其外岂有他术。

真宗咸平五年。石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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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丘按多疏舛。言炮不言红夷。言药不言煮硝别方。此条间间节录可。

唐制。仲冬之月讲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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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第二十二行东军。似当作北军。第二十四行西军。似当作南军。东军似当作北军。如是然后下文所谓五行相胜云者。方有照应。更考唐书厘正恐好。

臣滢修签曰。考之唐书。则东军一鼓。举青旗为直陈。西军亦鼓。举白旗为方陈以应。次西军鼓。举赤旗为锐陈。东军亦鼓。举黑旗为曲陈以应。次东军鼓。举黄旗为圜陈。西军亦鼓。举青旗为直陈以应。次西军鼓。举白旗为方陈。东军亦鼓。举赤旗为锐陈以应。次东军鼓。举黑旗为曲陈。西军亦鼓。举黄旗为圜陈以应。

臣光颜签曰。自唐书本文。恐有误。

御签曰。凡军先举者为客。则东军之再鼓为主。况曲在五行为水。即天一生水。而圜是象天。则东军之皆主曲圜两陈。固然矣。且语其生质之序。则水虽居先。论以斡气之序。则木必为首。今曰东军举黑旗。又举黄旗者。岂有可疑耶。北军之不为槪见。古制之中军。今制之老营。又是也。

丘濬曰。辙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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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此注当移录于汉高祖条。

唐马燧为河东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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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此下当录魏胜条丘按。书以又曰。

左传桓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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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惜乎丘氏不载太公六韬弥缝之制。乃以郑师无严之弥缝录之也。此条当删。

诗小雅采薇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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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并注。已见于衍义格致篇。此则当删。

御签曰。上编当删。此段决不可删。

灵帝时。钜鹿张角事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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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张角,黄巢,王仙芝,方腊辈事。未可谓之遏盗之机。并删而独录王小波似无味。亦拔为可耶。

司勋掌六卿赏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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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已录于经武之要。

第二十一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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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平天下之要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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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签曰。驭狄之方始见于经传者。即舜命皋陶之辞。而丘说亦能发明微旨。可以为后世法。舜典并丘按。节载可。如入原编。亦当存一删一。

僖公二十二年初。平王之东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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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严华夷之辨。莫尚于春秋。此篇之不载春秋经文。似属欠典。如隐二年会戎于潜条。并胡传吕说丘说及公及戎盟于唐条。哀十三年会吴于黄池条。皆并胡传。钞出本书。添入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春秋之义。尊华攘夷为大。而今于钞拣之书。以会潜盟唐。首揭为第一义。则适增下堂之愧。以庄三十一年齐侯献戎捷。并丘说编入。以示微意为可。齐之伐戎。虽涉专擅。比之始不奉命终不献捷之诸侯。差有间焉耳。

臣光颜签曰。论语微管仲条及孟子戎狄是膺条并按说。钞载于此条上亦宜。

御签曰。论语微管仲一章。与仁山注说载之。孟子则不必录。

中庸曰。凡为天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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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九经章。已全载于衍义首篇。此条当删。而诸条之散入诸篇者当一例。更商。

御签曰。果然。更加看详。

诗序采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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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删六月诗而独存采芑。似无意义。取本书中六月序及第四五章。并添载此条上似好。

御签曰。六月采芑并钞可。

左传。魏绛曰和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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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移录于下条下。而添襄公十一年五字于郑人之上。以接盟诸戎之下。下条丘说删之似好。

御签曰。丘说移下。异例不可。下段丘按仍之。五字添亦可。

贾谊疏曰。匈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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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滢修签曰。师古三表五饵之注。先儒以揣牵塡注讥之。且贾疏上款已见上。此条合删。

御签曰。牵解不必取。叠出所当删。

唐文宗太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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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维州事司马氏说。终为固滞。似输于胡说。而载此遗彼。恐启人惑。至于丘说则别无紧关。所谓归其地而不与其人云者。亦不通之论。德裕固言诏旨严切。使臣执送矣。虽欲不予得乎。似合删。

御签曰。司马氏之右牛氏。公心也。故又以偸安取容。讥其失对于帝问之时。则岂可与胡说之深刻者比论哉。朱子于纲目。载史氏德裕怨僧孺益深之说。则有可以知其微婉之旨矣。马说丘按当删。

建平中。扬雄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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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取本书中严尤论御戎三策之说并注。节入恐好。

御签曰。严尤甚于扬雄。在门当挥。并删。

秦始皇三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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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亦非以下。盖以本文中有起秦云云之说而发也。今删其下文。则此一句无承接。且本文中惜后代之不能修葺长城废已成之功者。似合钞入。此段当更商定。而前代关隘以下。则以又曰发之似好。

御签曰。丘说只采长城颠末为好。燕都即中国之一隅也。未必为帝王可居之地。前代关隘以下并删可。

五代晋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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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中内外藩篱之说。已见于上条注。不可叠。合删。

御签曰。前段既删。此条当仍。

汉更有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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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下丘说。无甚紧关删之。而取本文中马端临说。节而载之似好。

御签曰。丘说不当删。马说不必录。

高祖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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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并丘说删之似好。

御签曰。汉初戍边之制。何可阙略。

以上劫诱穷黩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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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论劫诱穷黩之失太略。就本书如汉武马邑隋炀帝高丽事及陆贽疏等数段。并钞入于此目上恐好。

御签曰。只取内相议可。

第二十二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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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乾元亨利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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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条下丘说。似不必载。删之。而连书下条彖曰于此利贞下恐好。

御签曰。三画四德之为文字义理之祖宗云者。极有精神。不可删。欲删则流行以下删或可。

贲之彖曰。观乎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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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本书中恒卦一条。最切于成功化之义。恐不可删。并程传丘说。节而载之于此条下似好。

御签曰。果然。圣人久于其道以下当钞。程说则亦当节录。丘按未必取。

中庸致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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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已见于衍义明道术篇。似当删。而此是学问极功。圣人能事。则正切于成功化之目。与丘说仍存。亦无妨。更商之。

御签曰。然则明道术篇。删之为可。更考厘正。

张载曰。为天地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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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光颜签曰。此条张某二字。似当称张子。

御签曰。经筵不讳。不可改之。由前签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