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少数民族丧葬用布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少数民族丧葬用布补助标准的通知 (63)委族董字第40号 1963年2月12日 发布机关:张家口市人民委员会 |
宣化市人民委员会,各区人民委员会:
接河北省张家口专员公署(63)专民随字第52号通知:关于回、维吾尔、哈萨克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民的丧葬用布补助标准问题。根据群众意见,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作如下调整:五周岁以下每人补助九尺,六至十四岁每日补助二十尺,十五周岁以上每人补助三十六尺,希各地接通知后即按此标准执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八日批转商业厅“关于一九六二年九月至一九六三年八月棉纱、棉布、针织品分配意见的报告”中对回民死亡用布的补助标准的规定,即照此通知修改。
上述规定,请速转知所属部门按照执行。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委员会
1963年2月12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商业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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