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人民委員會關於調整少數民族喪葬用布補助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少數民族喪葬用布補助標準的通知 (63)委族董字第40號 1963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張家口市人民委員會 |
宣化市人民委員會,各區人民委員會:
接河北省張家口專員公署(63)專民隨字第52號通知:關於回、維吾爾、哈薩克等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人民的喪葬用布補助標準問題。根據群眾意見,本着節約和實事求是的精神,作如下調整:五周歲以下每人補助九尺,六至十四歲每日補助二十尺,十五周歲以上每人補助三十六尺,希各地接通知後即按此標準執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委員會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八日批轉商業廳「關於一九六二年九月至一九六三年八月棉紗、棉布、針織品分配意見的報告」中對回民死亡用布的補助標準的規定,即照此通知修改。
上述規定,請速轉知所屬部門按照執行。
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委員會
1963年2月12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委統戰部,市商業局,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政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