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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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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民国交通部会衔命令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86)台财保字第862402642号令、交通部(86)交路发字第8698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四字第0940009151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37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670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10230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9 条条文;并增订第 4-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产字第1030252729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30031327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产字第1050252325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50016341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6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产字第1100452006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100014906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4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产字第1110452019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110034365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5、9、11、12 条条文;除第 5 条第 1 项、第 11 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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