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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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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18/2020号法律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公認心理師法
。
心理师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64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1.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65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第 3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43条
中华民国 10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1470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3, 9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408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60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037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0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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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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