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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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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8/2020號法律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公認心理師法
。
心理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64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1.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4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3, 9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08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60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
姊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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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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